原标题:有人前往车行签合同有人驾车去外地“送货”
五人合谋租车倒卖终审分别获刑
中国甘肃网3月3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 通讯员 王松超)五人合谋租车行骗,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前往车行签合同,有人负责驾车前往外地“送货”。行骗被揭穿后,五人因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实刑。对此判决,五人不服提出上诉。昨日兰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龙、黄月富、候宏飞、张龙、刘国军五人受自称“小张”(在逃)的男子指使,来到兰州预谋以骗租车辆的方式实施诈骗活动。2015年4月23日18时许,赵龙、侯宏飞从被害人张老板经营的兰州泰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宁店支付1万元租金后,骗租甘A号牌黑色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213750元),由刘国军、张龙驾驶该车驶往河南省郑州市交“小张”销赃,并商议由赵龙、黄月富、候宏飞三人于次日再次租车后在河南郑州市会合。后刘国军、张龙驾车行至陕西省渭南市被警方查扣,两人被抓获。
2015年4月24日13时许,赵龙、黄月富再次从兰州泰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城关店支付1万元租金后,骗租甘A·M号牌黑色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225625元),在驾车逃离时被张老板拦截,警方随后在兰州市万佳家居附近将等待接应的候宏飞抓获。案发后,警方追回全部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安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龙、黄月富、候宏飞、张龙、刘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与他人签订合同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成立。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月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候宏飞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国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五人不服提出上诉。兰州中院二审中经查,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诉人赵龙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其与黄月富、候宏飞、张龙、刘国军等分工负责,主动向河南人“小张”提供银行账号用于转款,并代为支付租金,其指使刘国军、张龙将骗租的黑色帕萨特轿车驶往郑州交给“小张”销赃,其在两起合同诈骗犯罪中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所提其系从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其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龙、黄月富、候宏飞、张龙、刘国军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