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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奔波18年 只为要回被扣押的车

2016-03-29 08:34:58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奔波18年只为要回被扣押的车

  -因债务纠纷货车被法院扣押,后发现货车的发动机损坏

  -天水中院称将进行协调,由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

  中国甘肃网3月2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窦文杰 实习生 李云杰) 18年前,因为与合伙人发生债务纠纷,天水秦安县的寇元生被告上法庭,由于未能及时支付执行款,他的大货车被法院扣押。18年来,为了要回他的车,寇元生通过多种渠道反映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

  事件回放

  未履行判决

  大货车被扣押

  -1997年7月7日

  因为和赵某合伙做生意发生债务纠纷,寇元生被起诉至原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一份时间为1997年7月7日的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判决寇元生向赵某支付2749.1元人民币。”

  “当时因为母亲生病急需用钱,没来得及还债,随后我的大货车被法院扣押。一周后,我就凑齐了执行款准备还债,可到了法院被告知,车辆已经被拍卖。”寇元生称,听到货车被拍卖,只能遵照法院的规定,坐等法院给他通知领取尾款的通知。他向记者提供的一份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清单显示:东风牌大货车查扣于1998年4月7日。

  -1998年4月到1999年4月期间

  “我曾一个月去法院询问一次拍卖的尾款,法院迟迟没有结算下文,后来找到原告赵某,得知对方也没有拿到钱。”寇元生称,当两人一起去找法院询问,却被告知车没有拍卖,只要他交执行款,车就能拿回来。“1999年4月的一天,我给赵某付清所有款项,并拿着法院的证明去提车。”寇元生说。一封由赵某所签的证明显示:“我与寇元生经济纠纷案件最后一笔款项在1999年4月13日结清。”另一签字日期为1999年4月14日《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向天水市拍卖行北道分行的函》显示:“当事人已经履行判决书义务,请将大货车放行。”

  发现发动机损坏

  讨说法后遭遇“再卖”

  寇元生正庆幸能如愿开车回家时,一个匪夷所思的消息让他瞠目结舌。

  “到了停车场,我被拍卖公司保安拦住,要求交停车费3600元。在问询中我得知,车辆在被扣押期间,法院每天都雇人开车去拉矿石,他们每天三更半夜起来都要来开门,所以要交这个钱。”寇元生查看自己的车辆后发现,发动机已经损坏了。

  按照寇元生的说法,法院用他的车拉矿石才导致发动机损坏的。后来法院答应赔他一新发动机,但他找来专业的修理人员对所谓“新发动机”做了鉴别后,才发现是从报废车辆上取下来的。

  “当时我再一次去找法院要说法,法院说车要就要,不要就算了。我说就想要我自己的车,结果过了一阵子,法院告诉我,反正车不能用,已经卖掉了。”寇元生称。

  当事人说

  办案法院提出20万元赔偿

  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这之后,寇元生通过多种渠道反映问题,直至2010年5月,车辆依然下落不明,赔偿也没有结果。按照寇元生的说法,当年办理该案的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已更名为“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曾承认错误。2013年3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一名副局长专门找到他,说可以赔偿20万元,但他认为,这样的赔偿没有任何依据,自己的营运车辆被扣,应该按照每天损失的营运费来赔偿。

  一份落款时间为2010年3月17日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听证会通知书》显示,该法院曾就“寇元生货车被扣一事”召开听证会。天水市政法委信访接待室主任刘世杰表示,与此案有关的当年的执法行为人已接受处罚,但是寇元生没有接受法院提出的赔偿。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宣传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称,该起事件久拖难解的原因是:“时间太过久远,案件细节需要进一步详细核查。此后在解决事件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

  最新进展

  天水中院回应:

  尽快启动信访案件法律程序

  由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

  3月28日,就此事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书记侯正兴回应西部商报记者称,该案件在当年原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时候,办理此案的人员办案程序确实存在瑕疵,由于该案办理时间久远,2013年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曾经提出过协商赔偿。

  “当时法院按照相关政策,以司法救助的形式提出支付20万元,但没有达成协商一致。现在由于政策发生变化,解决这个陈年旧案的办法只有一个,此案按照普通信访案件的方式,协调麦积区人民法院和寇元生本人尽快启动信访案件法律程序,由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侯正兴说。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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