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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12种情形致中小学生受伤害学校应担责

2016-03-30 08:38:33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兰州中小学生伤害预防和处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

  12种情形致学生受伤害学校应担责

  中国甘肃网3月30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首席记者 丁炜娜)学校教职工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须担责。近日,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对《兰州市中小学生伤害预防和处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

  学生未到校学校应及时告知监护人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依法管理;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的学生及时救助;发现或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设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

  五种伤害学生或其监护人需担责

  根据《条例》规定,以下五种伤害,学生或其监护人需担责:

  1学生因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或者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或者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未事先告知学校的;

  4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食用自带的或者自行在校外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或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这12种情形伤害了学生学校要担责

  《条例》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有以下12种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学具、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具有对抗性或者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告知或未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学生有擅自离校等不安全行为,学校发现或知道,未采取措施或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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