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遭围殴高中生刺死同学 防卫过度终审获刑五年
中国甘肃网3月2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实习生 刘小菊)遭遇多名同学围殴的蒋某,情急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了出去,结果将其中一同学捅刺致死。虽然蒋某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有权实施防卫行为,但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3月8日甘肃省林区中院公布该案最终结果,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出生于1998年的蒋某,本是一名高二的学生。2015年1月25日19时许,陵某和班某、张某等7人(班某等7人另案处理)玩时商量殴打同学蒋某一事。当日20时许,蒋某被约出来后,看见陵某等人在院内,转身就往回走,而陵某追上并抓住蒋某的衣领说:“咱们聊会”,在遭到蒋某拒绝后,陵某便用胳膊搂着蒋某的脖子往巷道里走。在走到巷道内一书店与打字复印店门前时,张某等7人也跟过来站在2人周围。陵某先动手打蒋某,蒋某还手打陵某几拳,其他人见状便上来打蒋某,蒋某见几个人扑上来打他,情急之中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陵某左胸部刺了一刀。陵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时30分左右死亡。约21时左右,蒋某在家中被抓获。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蒋某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与同学之间发生的矛盾,采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解决纠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全案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蒋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有权实施防卫行为。但其持折叠刀在被害人左胸部捅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明显过错,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表现良好,审判中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故原审判决对被告人蒋某量刑过重。遂撤销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