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医治病是患者的权利,医治患者是医生的义务,医患关系应以互信为基础。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医生和患者都能保持良性关系。但毋庸讳言的是,医患纠纷也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发生医疗纠纷11.5万起,其中刑事案件1394起,治安案件4599起,接受并妥善处理医疗投诉10.8万余起,全国80%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了专门的警务室等,并且这种严峻形势似有上升的趋势。如何化解医患纠纷,使处理结果做到医生能接受、患者能满意、社会能认同,是研究医患纠纷的重点。笔者认为,面对医患纠纷的现实,关键是要加强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医患纠纷规范在章程里,化解在制度中。
建章立制的前提是重视医患双方权利保障。重视双方权利的保障,首先应构建现实平等的医患关系,这是双方权利得到保障的基础。由于医学专业性强,医患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患者一般难以有效介入医疗活动之中,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难免心生对权利保障的担忧和恐惧,这也是实践中通常由患者挑起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解决医患矛盾冲突,应重视患者权利保障,让自感弱势的患者在医生面前能够“平起平坐”。其次,“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重视双方权利的保障不仅仅是写在法条里,关键要落到实处。当医患纠纷发生时,当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障其权利。最后,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维护医者的权利不受侵犯,以有效的措施弥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加强其权利保障。如强化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完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和推进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制,等等。
建章立制的关键是明确医患关系。长期以来受“生物医学模式”和“父权制医学”等因素的影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而患者处于听从医生处置的被动地位。从我国医疗卫生法制建设的情况来看,该领域的立法也主要是围绕着如何调整和规范医疗卫生体制机制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而进行的,这些立法即通常所说的“卫生法”或“卫生行政管理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其立法模式正是早期“以疾病为中心”(或“以医院为中心”)的医疗模式的集中反映。如今我国医学模式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以病人为中心”已经成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主题,患者正日益广泛深入地参与医疗活动之中,与医方形成纷繁复杂的医患关系。但从现实来看,我国目前还缺乏统一调整和规范医患双方在诊疗活动中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律法规,即通常所说的“医事法”。在卫生法较为完善的背景下,当前亟待完善的就是加强医事法立法,明确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责任,为依法化解医患矛盾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建章立制的核心是构建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医患纠纷对医生来说,无私奉献反招误解,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被大打折扣;就患者而言,花钱治病还受气,病如“雪上加霜”,基本人权难以保障;对于社会来讲,医患纠纷可能会激化多种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长期以来解决医患纠纷的合理的体制机制建设步履蹒跚,相反,传统的“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等“闹事”现象却广泛存在,特别是便捷的互联网对相关医患纠纷的推波助澜,使得相当一部分患者及其亲属们信奉医院会“花钱买平安”,甚而将事态扩大,酿成悲剧。有效化解医患纠纷,理应引入多元化解决机制。一方面,其纠纷的现实原因及表现形式是多样的,需要多元主体共治,如卫生、公安、司法和信访等多部门通力合作;另一方面,医学诊疗活动的正当性判断涉及医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多个学科,需要多学科视角的考量。由此,化解医患矛盾应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医患双方的自治和自律机制来补充法律调整,以协商调解来替代诉讼对抗,以医患双方的合作共赢来填补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以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协调和以动态平衡方式来应对矛盾纠纷。
建章立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的便民诉讼机制。在医患纠纷中,由于医学专业性较强,再加上诉讼成本高昂,患者即使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也难免感到“有心无力”。这就使患者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往往不愿诉诸司法途径而采取“闹事”的方式向医院施加压力。这也是导致我国医患矛盾愈演愈烈和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当今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逐渐提高,我们要改“堵”为“疏”,为医患纠纷解决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诉讼机制。建章立制应“以百姓之心为心”,其核心就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从实践来看,当前最迫切的是建立和完善快速立案通道、简易程序、速调快结、对第三方调解的司法确认和督促履行机制等。
总之,医患纠纷事关民生,事关国家社会之稳定。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在各级党和政府的努力下,与医患纠纷相关的政策法规正在出台。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将“为之于未有,治之于为乱”。
(徐明,作者单位:武汉工商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医学生命科技的法律规制创新研究”项目[14CFX36]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