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判决赔偿难到位司法救助暖人心
——省法院通报去年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记者 朱婕
省高级人民法院3月15日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并公布了三起该院实施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据统计,2015年全省法院依法减、缓、免诉讼费992.28万元,省法院发放司法救助金325.7万元。
国家司法救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通过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层面来讲,司法救助还包括通过诉讼费用的减、缓、免,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据悉,2014年底,省法院整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诉讼和执行救助等工作,成立甘肃高级人民法院健全司法救助制度项目工作组,经一年多来的统筹推进,全省上下级法院之间协调一致的司法救助工作新格局已然初步形成。2015年12月21日,省法院印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对救助机构和职能、救助条件、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及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推进了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孩子遇害母亲困难获救助
2013年8月21日1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和魏某、康某、常某、张某、朱某等6人在兰州市城关区正宁路夜市等车期间,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路过此地的被害人高某发生冲突,被告人魏某、康某、常某、张某、朱某见状一拥而上对被害人高某拳打脚踢,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魏某、康某、常某持刀将高某捅伤,高某于2013年8月21日2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各被告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不等,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经济损失40000元。判决后,因魏某、康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害人的母亲侯某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因二被告人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侯某与丈夫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娘家,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遂申请司法救助。
收到申请救助材料后,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部门认真审核,认为侯某的情形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遂决定给予侯某20000元的司法救助,缓解了侯某的经济窘迫情况。
被告无财产执行原告获救助
2014年1月3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唐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武威市凉州区武南一级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与同向走路的贺某妻子发生碰撞,贺妻被撞倒地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抢救过程中死亡。同时此次事故也造成唐某脑部受损严重,至今瘫痪在床,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经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唐某赔偿原告贺某42.2867万元。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唐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贺某随即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唐某除农村平房一套和肇事二轮摩托车一辆,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人瘫痪在床,无任何劳动能力,家中还要供养4个孩子读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故申请司法救助。
该申请救助案经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送省法院后,省法院核实了贺某的相关情况,认为申请人贺某因妻子死亡,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家处湖北农村,还要供养家中的孩子成长,维持生计,生活十分困难,属于司法救助的范围,即经相关程序后及时予以司法救助8万元。
父亲身亡家庭困难获救助
2012年4月10日,马某之父马某某由被告赵某直接负责安排到李某家装修施工。同年4月16日,马某某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摔伤,被告赵某当日将其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呼吸衰竭、循环衰竭。
同年4月24日,马某某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共计28604.25元。马某诉至临夏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原告之父马某某医疗费、丧葬费等项共计141426.25元。原告之父马某某自行承担20%,即28285.25元;被告陈某、陈某某(工程承包人之一)承担30%,即42427.87元;被告赵某承担50%,即70713元,扣除已支付的7206元,实际向原告支付6350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陈某某交清了赔偿款42427.87元;被执行人赵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给予司法拘留15日,但案件因被执行人赵某在银行无存款,无任何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而无法执行。后马某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省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某因其父死亡,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又因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而无法执行,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遂给予6万元的司法救助。帮助其家庭摆脱了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