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人原因”离职索要补偿金销售经理败诉
中国甘肃网3月21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辉) 甘肃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经理张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此后他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公司对此持有异议,遂以原告身份向法院递交诉状。3月18日记者获悉,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兰州中院终审宣判,公司不对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支付7天工资中不足部分。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张某应聘至甘肃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底薪为800元。2015年4月17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向张某支付了最后一笔工资108元(4月份7个工作日)。张某对此并不满意,他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715.5元、入职后节假日加班费63525元、先进集体奖金2000元、拖欠工资4659元(其中3月工资3812元,4月份7天工资847元)。该委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数额经认定应为11558.4元,此外还有4月份工资108元。之后,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讼至法院要求处理。
七里河区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张某离职是“个人原因”所致,不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节假日加班费的诉求,因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关于7天工资的主张,除公司已付108元外,还应按相关规定支付146元。先进集体奖金并非奖励个人,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为,辞职申请不能完全代表其本人实际意愿,只是顾全大家颜面。他常年加班,而公司并未支付过加班费,一审法院未对该事实予以查清。同时,4年来800元的底薪低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最低工资标准1470元。综上,请求改判。
兰州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