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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部门推行简并征期方便纳税人

2016-03-20 07:49:15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亚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全省税务部门推行简并征期方便纳税人

  中国甘肃网3月20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记者 卢吉平 通讯员 史渭威 李莉)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省国税局下发有关通知,明确从4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或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再需要按月申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小微企业由于受经营规模、信息化办税成本等影响,大部分选择到办税服务厅办税,造成部分办税服务厅人流量大、排队时间较长。简并小微企业申报缴税次数,相应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频次,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也能缓解办税服务厅拥挤问题。

  通知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实行按季申报,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缴税业务。为满足小规模纳税人不同需求,同时规定,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继续实行按月申报纳税。实行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月申报。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随着国税、地税之间信息共享的不断加强,我省省级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可自动生成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信息,免除纳税人报送零申报资料信息。

  省国税局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实行按季申报预缴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的查账征收企业,凡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国税机关在2016年4月申报期结束后将其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预缴。凡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以及核定定率征收的纳税人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在2016年4月申报期结束后对其核定情况进行重新鉴定,一律实行按季预缴。

  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通知》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鼓励纳税人办理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业务,并确保签约账户内存款余额足以缴纳应纳税款。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杨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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