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七里河区工商局昨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虚假广告成欺诈消费者重灾区
中国甘肃网3月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张云 通讯员 张娜)昨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七里河区工商局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曝光了一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
案例
1.2015年10月8日七里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甘肃某英语职业培训学校开业期间,搭设彩门发放宣传单从事广告宣传活动,使用“上海交大兰州某国际教育旗舰校”名称对外宣传。当事人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5倍的罚款、处罚3900元。
2.2015年10月29日七里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对七里河区某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兰州某茶叶有限公司未经登记擅自在市场房顶发布户外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不重,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登记手续;罚款人民币1000元。
3.2015年1月2日消费者田某向七里河区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投诉称:1月1日,田某在某超市购买食品,看到超市广告宣传牌显示,美汁源果粒橙1.8L每瓶8.7元。在其促销价目牌宣传引导下购买了1瓶,但结账后通过查看发票发现此商品结账价却是10元。消费者认为该超市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损失。1月4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该超市现场检查,确认田某投诉事实属实。七里河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赔偿消费者500元。
4.2015年11月30日七里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西津西路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外发布的彩页内多处有“免费参加”等文字。该公司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不重大,七里河区工商局责令发布更正广告并罚款5000元。
5.2015年9月24日兰州某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零售纺织品、日用品、化妆品、卫生用品等多项经营活动。2015年9月24日,七里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在门前设置“50大护肤品牌买3免1”“微信支付任意金额100 %随机立减最高免单”两块广告牌。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及后果,且已中止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6.2015年5月20日七里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七里河区郑家庄一家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涉嫌仿冒商标侵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在案件查处中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没收、销毁仿冒侵权咖啡8盒,罚款人民币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