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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一夫妻离婚 债务被判共同承担

2016-03-04 09:17:05 来源:中国甘肃网_甘肃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仁青东智(见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夫妻离婚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

  以案说法

  记者 徐俊勇

  离婚协议是夫妻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的约定,但是,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原告赵丽诉称,2000年1月,她与被告周明登记结婚。2010年1月,两人协议离婚。一年后,两人又复婚。2015年1月,她与丈夫又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某家园的一套楼房及楼房内的一切财产归她所有,丈夫周明承担一切家庭外债,包括银行个人债务。目前,有许多债务人向法院起诉她和前夫周明,要求他俩承担家庭债务,但周明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书中承担外债的约定。另外,某家园的那套住房是俩人第一次离婚后,她出的首付款,又按揭贷款7万元购买的,目前她的房贷还未还清。为保护她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周明履行离婚协议书,承担全部外债。

  被告周明辩称,他对离婚协议没有异议,且一直在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房子也归原告赵丽所有,房屋内的财产也没有带走。贷款是他借的,并负责偿还,欠的其他外债他也在积极偿还中,因为欠款数额太大,他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而且,他现在每月向法院交纳1.5万元的案件款。

  【审判】

  经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以及行政离婚协议书是解决夫妻双方内部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夫妻双方不得以该类法律确定的债务分担情况来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对外仍然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也系家庭共同债务的债务人,不是债权人,无权以诉讼方式要求被告履行债务,故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对外所负债务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只有在偿还了家庭共同债务后,才能按照离婚协议向被告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法院以此驳回了原告赵丽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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