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出台《意见》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实施五缓四降四补贴支持困难企业
中国甘肃网2月1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方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切实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支持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意见》。《意见》提出,我省将实施“五缓四降四补贴”配套政策,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用工。
据介绍,“五缓”,即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四降”,即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四补贴”,即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四个方面予以补贴。
《意见》提出,2017年底前,由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审核确认的困难企业,经与企业职工充分沟通并经职代会通过,可向省人社厅申请在期限不超过一年内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各地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具体确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同时,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地区具体标准执行,并全部降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此外,2017年底前,对认定的困难企业,裁员率低于4%的,一律按照上年应缴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比例予以补贴。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合理分流、稳定疏转职工,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意见》指出,要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方面条件:受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具体条件由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人社厅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