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困难企业可缓缴“五险”
经职代会通过后,困难企业可在一年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中国甘肃网2月1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李杨) “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四个方面予以补贴。”为支持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稳定企业岗位用工,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配套政策】
实施“五缓四降四补贴”
配套政策
在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用工方面,我省将实施“五缓四降四补贴”配套扶持困难企业政策。
5缓
即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2017年底前,由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审核确认的困难企业,经与企业职工充分沟通并经职代会通过,可向省人社厅申请在期限不超过一年内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各地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具体确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困难企业缓缴期满后,应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相关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4降
即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地区具体标准执行,并全部降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2017年底前,认定的困难企业,经与企业职工充分沟通并经职代会通过,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可在1年期限内,在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基数可按照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1年期满后,企业和职工缴费应当全部按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齐。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期满后,足额补缴养老保险费,符合相关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4补贴
即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四个方面予以补贴。2017年底前,对认定的困难企业,裁员率低于4%的,一律按照上年应缴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比例予以补贴。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合理分流、稳定疏转职工,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方面条件:受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具体条件由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牵头,商省人社厅另行确定。
【引导鼓励】
今年起
每年引导1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市州及县区企业
鼓励企业根据岗位用工需求,积极吸纳急需紧缺的各类技能人才,特别是创新型技能人才,不断优化企业人力资本结构。从2016年起,每年引导1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市州及县市区各类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省财政给予生活补助。服务期满后,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意见》明确提出,我省各地要结合劳动生产率提高,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严格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和考核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和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挂钩,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严禁以业务支出名义支付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着力推进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将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的企业全部纳入监测范围,每月形成监测报告,严格按照各级失业预警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失业预警工作,强化对突发性失业风险的应对能力。加强对重点企业的专项调查,准确掌握用工动态。加大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就业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做好“互联网+”新形势下的就业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省季度就业分析研判制度,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精准调控提供依据。
对去产能过程中退出企业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帮助其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创办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争取通过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特困企业职工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企业职工家庭或个人,分别给予临时生活救助或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