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3.规范公司治理。制定国有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
14.规范董事会建设。制定省属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实施方案,以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占多数为主要实现形式,建设规范、高效、协同的战略型、决策型董事会。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应有职工代表,落实一人一票表决制度,每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强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功能,完善董事会发挥作用的机制。
15.规范监事会设置。根据企业管理层级和产权关系,以外派和内设两种方式实现监事会监督全覆盖。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原则上1个外派监事会只监督1户大型骨干企业,其他企业一般1个外派监事会监督2户,可增加1户小型企业,每户企业至少有1名外派监事常驻。企业集团出资设立的子企业,依法设立企业内部监事会,建立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提高专职监事比例。
16.强化考评追责。建立健全董事会和董事考核评价办法,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考评结果与董事聘任挂钩。建立健全对董事决策失误的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具体制度,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健全监事会和监事考核评价办法,强化对监事会中国有产权(股权)代表的考核评价和管理。
17.加强外部董事、监事队伍建设。制定外部董事、监事薪酬待遇等激励约束制度,通过现职企业领导人员转任或兼职、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科研院所选调以及面向市场公开选聘等方式,拓宽外部董事、监事来源渠道。畅通国资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人员与市场化选聘董事、监事的身份转换通道。设立外部董事、监事人才库,建立外部董事、监事管理服务平台。
(九)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18.创新选人用人方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明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广开推荐渠道,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人才库,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推荐、考察、提名、选用。
19.实行分类分层管理。按照不同企业类别和不同岗位特点,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分类选拔、分类考评、分类培养和分类监管。按照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对国有企业各类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可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
20.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促进市场化、职业化发展。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退出机制。选择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开展董事会选聘职业经理人试点。
21.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
(十)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22.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分类推进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依法落实企业内部自主分配权。国有企业工资水平要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为企业吸引人才、提升竞争力创造条件。要坚持效益导向,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确保企业用工总量、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益、竞争力相适应。
23.推进全员考核评价分配奖惩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
24.深化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体系。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探索完善任期激励、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等中长期激励机制。
25.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约束机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要定期披露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企业领导人员部分任期激励实行延期支付,规避追求短期利益风险。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承担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26.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全面落实《甘肃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和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十一)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
27.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对特殊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
28.建立分级分类的企业员工市场化公开招聘制度。按照不同类型岗位的层级、专业特点,实行市场化招聘制度,公开招录企业员工。要引入竞争机制,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录本企业员工亲属或其他的利益关系人,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29.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规范企业各类用工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十二)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30.推进“一个转变”。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
31.建立“两个清单”。调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内部组织设置和职能配置,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推进监管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32.落实“三个归位”。围绕增强监管企业的活力和提高效率,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
33.管好“四个重点”。聚焦监管内容,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监控方式,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批核准事项,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通过“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将国有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针对不同企业功能定位,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国有产权流转、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监测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探索利用社会专业力量,支持辅助国有资产监管,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和区域发展战略,实现保值增值。
(十三)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34.规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设立方式、运营模式和运营目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集团公司改组设立,也可划拨现有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以及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新设。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
35.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出资和授权关系。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和发展阶段,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
36.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法履行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投资公司侧重于产业培育和发展,对所投资的企业主要采取战略管控和财务管控模式。运营公司侧重于资本或股权的市场化运作,对所投资的企业主要采取财务管控模式。投资公司也可以运营资本,运营公司也可以投资产业,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可以相互转化或并行。
(十四)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
37.突出国有资本投资重点。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尊重和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和甘肃省循环经济示范区、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兰州新区和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家和省里产业政策及重点产业布局调整要求,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推动资源要素向优势企业、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集中,推动国有资本向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基础性产业集中,实现国有资产在更大范围、更大平台上重组整合和优化配置。突出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提高传统产业中先进产能的比重,促进传统产业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形成多元支撑产业格局。突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在信息技术、生物制药、智能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等产业发展上实现新突破。突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综合交通体系、重大调水工程、保障房和棚户区改造等重点项目建设。突出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在兰国有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支持兰州新区的建设发展。
38.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
——清理退出一批。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失业救济和再就业培训等的作用,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切实保障退出企业依法实现关闭或破产,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淘汰落后产能。对产能过剩行业中,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
——重组整合一批。按照“同业归并,集团发展”的原则,通过收购、兼并、合并、分立、托管等多种途径,鼓励国有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以资本为纽带进行重组整合,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完善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实施扁平化管理,合理限定法人层级,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压缩在三级以内。加快省属国有企业集团辅业板块剥离整合,组建独立运营的专业化公司。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
——创新发展一批。坚持中高增速与质量效益并重,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落实“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和“互联网+”行动计划,加大供给侧改革力度,推动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加强管理创新,全面加强企业生产、成本、质量等基础管理和品牌建设,建立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管理体系,从管理创新中降成本、挖潜力、要效益。加强商业模式创新,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改变传统生产经营思维和运营模式,吸纳借鉴各类新的商业模式。(转5版)
(接4版)加强技术创新,发挥国有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制造强国战略中的骨干和表率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完善创新体系和体制机制,重视培养科研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对创新成果的利益分享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创新的积极性,支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对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以及工业企业收购研发机构和创新资源,服务业企业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所产生的费用,经认定可视同利润考核。
39.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落实《加快省属国有企业“走出去”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实施方案》,主动抓住“一带一路”战略机遇,积极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带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品牌“走出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实施跨国经营主体培育工程,鼓励国有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打造一批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跨国企业,实现15户以上省属国有企业跨国经营指数达到10%以上,5户以上省属国有企业跨国经营指数达到20%以上,3户省属国有企业进入中国跨国公司100强的“1553”跨国经营主体培育目标。
(十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40.稳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通过直接划转、重组整合等方式,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可以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在2017年底前完成改制脱钩。进一步健全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和体制,明确和落实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
41.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按照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境内、境外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财务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全覆盖。
42.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覆盖到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全部国有企业,覆盖到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全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转让国有产权获得的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按照企业分类和实际,分别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建立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使用评价制度,提高国有资本使用效益。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并逐年提高调入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43.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在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实施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根据需要将部分国有股权划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持有,分红和转让收益用于弥补养老等社会保障资金缺口。
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六)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44.坚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制定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45.继续推进已经实现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的改革。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
46.稳步推进符合条件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充分考虑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国资监管、国企作用、市场发育、对改革认知接受程度等不同,因地施策;充分考虑各行业特征、资本布局、非国有资本进入的可能性等不同,因业施策;充分考虑国有企业规模大小、技术水平、班子情况、职工意愿、企业文化等可能影响混合所有制改革效果的各种因素,因企施策。
——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企业功能分类,研究确定国有资本的独资、全资、控股、参股等股权结构,明确各类出资人依法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企业,不能以各种方式强迫有关各类投资者及职工违背意愿进行投资。在覆盖面和进度上,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不提整体划一的要求。
47.严格规范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依法依规,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通过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各类所有制资产价格,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金融债务等行为,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十七)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48.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运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探索国有资本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加快产业与金融资本融合发展。
49.依法规范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50.拓宽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域,应符合本实施意见关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要求。以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为契机,吸引非国有资本合作建设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省发展带动力强的重点项目。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在资源开发、精深加工、特色优势产业、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
51.开展多类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逐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十八)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
52.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主要的操作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股权投资,依法依规确定投入对象、资产定价、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收益分享等。
53.突出国有资本入股非国有企业的重点投资领域。发挥国有资本在孵化、引领、放大、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战略性产业为重点领域,选择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54.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
(十九)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55.开展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共同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共同承担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
56.规范员工持股方式。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员工有“真金白银”投入,企业增加资本金规模。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
57.建立健全员工持股改革制度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通过公司章程、协议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明确员工持股的动态调整、转让价格、退出机制等。
六、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58.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明确企业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完善监督制度,形成各监督主体协调配合、有效运作、覆盖全面的工作和制度体系。强化制度刚性和公开透明,增强制度执行力。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59.落实各监督主体职责。
——切实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
——落实企业内部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发挥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作用,落实监督责任,增强独立性和权威性。
——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加强对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二十一)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
60.强化出资人监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加快国有企业行为规范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规范操作流程。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设立稽查办公室,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所出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
61.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制定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的意见。明确职责定位,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职情况等重点,加强当期和事中监督。完善履职报告和公开制度,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强化监督成果运用,加强与有关专业监督机构的协作,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者调整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62.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相关审计制度,进一步理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提高审计监督效能。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和风险隐患、重大财务异常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特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重大决策等开展跟踪审计。
63.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工作。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特别是要注重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招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狠抓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64.推动协同监督提高效能。整合出资人机构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
(二十二)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65.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通过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国资监管机构依法依规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保值增值、业绩考核、监管制度、监督检查等情况,国有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时准确披露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
66.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检举。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体系,设立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多渠道举报平台,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和检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67.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各种传播媒介的作用,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企业要对社会重大质疑及时回应澄清。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
68.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细化责任追究原则、范围、依据、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属于正当履职,但因市场因素、创新的不确定等引发的损失,建立容错机制,客观评估损失,依法依规公平认定责任。
69.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问责机制。建立完善企业外部监督各主体、企业内部监督各主体的监督问责制度,健全内控措施,完善自我监督机制。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的行为。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十四)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70.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按照法定程序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明确党组织在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的权利、责任、具体工作程序和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使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有效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对企业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做法,企业党组织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71.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展开,实现顶层设计及机构、人员、工作等各环节、全过程的同步推进,有效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72.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促进决策层和执行层分开;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根据企业治理结构现状和发展阶段确定。
73.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坚持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制度治党,增强管党治党意识,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聚精会神抓好党建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党组织书记同时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副书记。
74.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国有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的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75.加强党对群众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的贯彻落实,保证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76.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的建设。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能定位、管理模式。国有资本有实际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比照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其中国有资本参股比重较大的企业,国有资本出资单位的党组织可以通过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党组织书记,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力量。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77.明确选人用人标准和程序。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分类分层明确选人用人标准,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创新选人用人方式,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便于监督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正确分析和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增强科学性和真实性。
78.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党组织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健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
79.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综合考核评价。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日常监督管理,畅通渠道,发挥好制度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实现监督管理常态化。要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外派监事会要在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对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要按程序及时予以调整,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
80.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81.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着眼于企业改革发展战略需要,制定并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优化用人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二十六)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82.落实党组织主体责任。国有企业党的组织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党组织定期研究党建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工作机制。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正确履职行权。
83.落实纪检机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纪检机构,按照忠诚、干净、担当和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标准选派纪检干部。国有企业纪检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强化对企业同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推动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84.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与企业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
85.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巡察工作。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国有企业巡视巡察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省委巡视组负责对省管企业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工作,省政府国资委巡察组负责委管企业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察工作。
86.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按照省委构建“3783”主体责任体系要求,制定省属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意见,完善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努力构筑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八、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二十七)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
87.清理和完善国有企业相关地方法规和制度体系,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88.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减少审批、优化制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实现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
89.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将国有企业公共服务纳入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通过资产划转、资本金注入、特许经营、税费减免、财政贴息、预算弥补等多种方式,加快建立稳定可靠、补偿合理、公开透明的企业公共服务支出补偿机制。
90.落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等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减负。
91.完善国有企业退出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退出有关政策,规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新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
(二十八)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92.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根据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性质、成因等,建立以企业为责任主体、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改革成本的制度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减轻企业改革负担。
93.分类推进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和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等方式,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94.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95.剥离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学校、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
96.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
97.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
(二十九)形成鼓励改革创新的氛围
98.鼓励探索、实践、创新。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面准确评价国有企业,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改革的典型案例和经验,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9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责任。省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资国企改革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做好指导把关提醒工作,确保改革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
100.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各项措施任务落地。各市州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抓紧制定专项改革方案或配套制度,省属国有企业出资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推动所属企业改革的工作方案或计划,各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意见修订“一企一策”改革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