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严重扰乱城乡规划,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反映极为强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工程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西固区城乡私房翻建许可证》等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凡未经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必须无条件拆除。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涉农街道行使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查处和强制拆除。
三、全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和边批边建。
四、城乡规划区内农民在自家宅基地内翻建房屋的,必须严格按照西固区城乡私房翻建管理办法要求,办理《西固区城乡私房翻建许可证》,凡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翻建,否则将依法予以拆除。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实施的各类建设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并有权利、有义务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全区违法建设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为: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7556874,西固国土资源分局:7549267,西固区三维数字中心:7512345。
六、凡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成或正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后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仍继续建设的,将依法进行拆除并予以相应处罚,拆除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七、凡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宅基地房屋和附着物原状,未经批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在开发建设和改造拆迁中一律不予补偿。
八、各相关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处违法建设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九、凡拒不执行本通告,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