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下发
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等渠道
中国甘肃网1月7日讯 据鑫报报道 (记者 吴少华) 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有利于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就此,为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6项主要任务。一是明确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流转、公共设施、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征地拆迁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困难矛盾;党和政府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等。二是确定协商范围。涉及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对跨村(社区)的重要事项,由乡镇、街道或县市区组织开展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事项,均应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三是规范协商形式。完善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制度,充分利用民情恳谈日、驻村(社区)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等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广泛的网络协商平台。四是严格协商程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五是运用协商成果。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限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纠正。六是健全协商制度。建立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自治组织、城乡居民的沟通协调制度和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协商议事会等议事制度,明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探索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物业服务协调制度。力争到2017年,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全面建立,协商主体、协商内容更加明确,协商活动深入开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常态。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大意义,健全村(社区)党员议事制度,推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城乡社区制度,完善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制度,切实将城乡社区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同规划、同部署。要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乡镇、街道协商与村、社区协商联动的工作机制。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开展基层干部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者专题培训,帮助城乡社区协商组织者和参与协商的群众熟练掌握社区协商的方法和程序。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及时发现和宣传各类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会同组织部门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的理论研究,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政策制度,为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提供制度保障,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