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批!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陇南市市场监管局
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第一批)
近期部分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以来,陇南市市场监管系统注重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械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的价格监管,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迅速查办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保障了全市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现公开曝光第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
2021年10月26日,陇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陇南同一仁医药有限公司莲湖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落实疫情防控异常数据登记处置、顾客体温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销售医用口罩、消杀用品和部分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1年10月26日,陇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陇南市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液化气储备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液化气和液化气钢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1年10月26日,陇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陇南市江南煤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借疫情防控之机,正在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计量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1年10月27日,陇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武都区万嘉福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生姜、大蒜等5种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1年10月27日,陇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陇南市亿诚一级煤炭交易中心(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借疫情防控之机,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上述计量器具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
2021年10月27日,陇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陇南大春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福安康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2021年10月18日,陇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武都区城区滨河集贸市场现场检查时,发现徐某百货经销部、武都老万百货经销部、武都源鑫音响百货店三家门市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FLYCO飞科”专用权的电动剃须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嫌侵权的电动剃须刀26个进行了扣押(已出售4个),共计货值1040元。后经“飞科”公司委托的鉴定人员鉴定该批剃须刀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在全社会全面开展疫情防控之机,当事人投机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假冒的剃须刀26个进行了没收,同时没收三家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80元,并依法对三家当事人分别处以2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6080元。
案例8
2021年10月27日,陇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武都区建设路甘肃尚好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鲜猪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对借疫情防疫之际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陇南市市场监管局
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第二批)
陇南市市场监管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持续加强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重拳出击,露头就打,迅速查办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了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现公开曝光第二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
2021年10月27日,接到群众举报称:“武都区东江镇胡家坪二社某煤厂售煤价格大幅上涨……”,陇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查,发现该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021年10月28日,陇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此予以立案,经依法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分别处以2000元、2697.3元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899.1元,共计5596.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1年10月27日,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长期在武都区西关人民路西花园小区无证经营药品……”,我局立即指派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经查,发现武都某药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己过期,当事人仍在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大量过期药品及国家禁止零售的终止妊娠类药品(米非司酮片)。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该当事人投机钻营,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二条等法律政策的规定。目前,该案件线索已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办,还全市药品经营市场更加健康和谐的经营环境。
案例3
2021年10月28日,陇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武都区东江镇某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茄子、黄瓜、西葫芦、青椒、西红柿等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1年10月28日,陇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武都区东江镇某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借新冠疫情防控之机,正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事实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计量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1年10月28日,陇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陇南益康达医药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对借疫情防疫之际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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