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四部门发文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违法违规领取社保金将被实施联合惩治
原标题:我市四部门发文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违法违规领取社保金将被实施联合惩治
中国甘肃网10月1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朱浩源)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坚决惩治欺诈、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杜绝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公告》指出,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其亲属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及死亡者原单位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冒领或者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多领、冒领或者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不得在任何情形下,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重复领取待遇。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之一,已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负责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得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应予以退回社会保险待遇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足额退回。经责令退回后仍拒不退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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