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要向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倾斜
中国甘肃网9月3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田玥)9月29日,《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政府采购部门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不低于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但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精特新发展、创业创新、技术改造与升级、人才培训等事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实际发展需要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
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或者服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债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或者服务。
“新官不理旧账”将受法律约束
营商环境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服务中小企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简化企业申报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招标等经济活动中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中小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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