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八部门联合印发涉案文物管理移交暂行办法
人民网兰州11月20日电(黄帆)近日,甘肃省文物局、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委员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海关联合印发了《甘肃省涉案文物管理移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据了解,《暂行办法》从“一般规定”“鉴别暂存”“安全保管”“鉴定评估”“文物移交”“工作机制”“奖励处罚”7个方面对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各个环节做出了14条具体规定,涵盖涉案文物保护管理移交的全流程,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涉案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
《暂行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明确了办案机关、主管部门和接收单位的范围和涉案文物的定义,规定了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健全了工作联动机制,制定了相应奖罚措施。
甘肃是文物大省,近年来,随着打击文物犯罪和反腐执纪力度的不断加大,甘肃省各级办案机关查扣追缴的涉案文物日益增多,推动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制度化、规范化,切实确保文物安全和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成为办案机关、文物主管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共同的心愿,《暂行办法》因此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如规定了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办案机关需要,协调文博专家在办案期间就参与涉案文物鉴别。《暂行办法》也对通报涉案文物移交情况、组织涉案文物移交、完成涉案文物移交、涉案文物移交事后备案、涉案文物登记入藏等环节有明确的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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