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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图)

19-06-05 18:15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李红军

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资源环境案件审判情况

  中国甘肃网6月5日讯(本网记者 李红军 文/图)今天上午,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十起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以此提高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民参与、法治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

  今天发布的这十起环境资源审判案例,从类型看,既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有公益诉讼案件;既有侵害生态环境的案件、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也有环境监管失职的案件。从地域来看,涉及到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盐池湾自然保护区、洮河自然保护区、子午岭自然保护区动、植物及矿产资源的保护、“母亲河”——黄河的生态保护,以及城乡人居环境的保护等。

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庭长王烨介绍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张建君、刘玄龙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子午岭林区腹地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子午岭被誉为黄土高原上的天然物种“基因库”,盗伐林木是破坏林区生态资源的重要犯罪行为。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同时进行互联网直播和当地电视台多次重播,有效地宣传了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激发了当地群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

  案例二:被告人赵雪青等七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哈尔腾草原的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哈尔腾草原毗邻盐池湾自然保护区,是西部重要的野生动物栖息地。西藏野驴和野牦牛均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将西藏野驴、野牦牛列入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有着重要的意义,运用刑罚惩戒非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生态环境权益、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

  案例三:被告人白雨涵、史生悦非法采矿案

  本案系一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祁连山西端,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运用司法手段打击非法采矿活动,是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形势下遏制非法采矿活动必须的重要手段,本案发生在甘肃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境内,地方偏僻,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而主犯正是利用法制宣传的薄弱环节,以高额报酬诱惑为其带路,铤而走险实施非法采矿行为。该案的公开宣判,使加强法律宣传力度与对犯罪分子有效惩处有效结合,增强了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对辖区广大农牧民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为筑牢祁连山生态屏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四:被告人杜勤学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陇南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案件。红豆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经过第四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树种。陇南境内有着存数不多的野生红豆杉。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即使随意采伐本人承包的林地中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可构成犯罪。采伐不可任性,决不允许贪一时之利而断送子孙后代的美好生态家园。本案的彰显了依靠法治保护林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再造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案例五:被告人杨贡木旦奴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非法占用林地案。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保护区内的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杜绝非法占用林地,保护林地资源意义重大。本案被告人非法开垦占用国有林地14.4亩数量较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悔过,并按照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生态修复作业设计进行补植复绿。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坚持打击涉环境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并举,大力推进修复性司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案例六: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诉会宁县乾峰砂场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系甘肃矿区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受理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第一起多方参与修复治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审理坚决贯彻修复为主的环境司法理念,将编制环境修复方案作为案件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保证生效裁判的可执行性。在修复方案编制费用无人承担的情况下,法院及时向中华环保基金会申请资金资助,顺利启动环境修复方案编制工作,保障了案件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该案的审理是在解决相关鉴定、评估、修复费用以及保障环境修复效果上的探索创新,为后续类似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七:武威市人民检察院诉阿拉善盟蒙宁地质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为一起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在违法行为人积极承认错误,并明确表示愿意恢复被毁坏矿山地质环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秉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环境司法理念,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受损环境的及时修复,实现公益诉讼的立法宗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八:武威市凉州区文达商贸中心诉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大气污染对人体和生态系统的危害极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刻不容缓,煤烟污染是我国的一种主要大气污染。《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地区可根据该办法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和实施细则,甘肃省和武威市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了本地区民用散煤的质量标准,凉州区工商局根据该标准依法对文达商贸中心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通过支持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将“蓝天保卫战”从污染物排放环节推进到销售环节,有力地配合了大气环境保护源头治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采取积极行政行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对提升环境质量,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九:兰州市七里区人民检察院诉七里河区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本案系行政机关不积极作为引起的行政环境公益诉讼。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维护好母亲河的生态环境是水务部门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判决依法保障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作为的有效监督,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维护了河道环境管理秩序。同时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母亲河流域污染问题,彰显了司法机关在“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诉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本案也是一起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引起的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徐家山林场是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的重要成果,是中国最早开展干旱荒山水土保持造林的地区,对于维护城市生态系统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判决,实现了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环境,恢复生态的主要目标。针对本案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情况,人民法院依照《人民陪审员法》,采用三名法官加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高校师生旁听,以案说法,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法制宣传,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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