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起 甘肃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原标题:11月10日起甘肃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每日甘肃网11月6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李杨)为确保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有序推进,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甘肃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中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
《实施方案》明确,在“证照分离”改革推进中,甘肃省将突出照后减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建立长效机制,同步探索推进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全省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便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甘肃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中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
同时,还将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
【具体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审批改备案事项,纳入我省“多证合一”整合事项,通过“多证合一”改革整合到营业执照上。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省直有关部门要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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