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康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服务项目(第二包)康县乡镇电商服务站提升改造建设、康县村级电商服务店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原标题:关于对康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服务项目(第二包)康县乡镇电商服务站提升改造建设、康县村级电商服务店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康财采(2018)0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服务项目(第二包)康县乡镇电商服务站提升改造建设、康县村级电商服务点提升改造建设项目”(采购编号:ZYZX-KXDSZX-20180425)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九城软件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号
被投诉人:1、康县电子商务中心
2、甘肃中亿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1:兰州征国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兰州市高新开发区电商孵化大厦1101室
相关供应商2:甘肃盛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12号
二、投诉事项
2018年7月24日,我机关收到陇南市财政局陇财采函(2018)12号“关于对康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服务项目(第二包)康县乡镇电商服务站提升改造建设、康县村级电商服务点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投诉的转办函”投诉人对“康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服务项目(第二包)康县乡镇电商服务站提升改造建设、康县村级电商服务点提升改造建设项目”(采购编号:ZYZX-KXDSZX-20180425)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18年7月24日受理。投诉人西安九城软件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为:1、兰州征国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不具备合格投标人资格,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环节。2、甘肃盛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具备合格投标人资格。
三、核查结果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
我机关对兰州征国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017年06月13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了认真核查,依法调取、审阅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提供7月6日采购活动结束当天办理的新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兰州征国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信用信息于2018/7/25 16:42:31时生成公示报告,报告中显示的两次经营范围变更前、后内容都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一致,由此材料证明认定:兰州征国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康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服务项目(第二包)康县乡镇电商服务站提升改造建设、康县村级电商服务点提升改造建设项目”中提供虚假资质材料,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故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请求成立。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
我机关对甘肃盛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向该公司依法调取、审阅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及纳税证明原件,证明资料属实,该公司具备合格投标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机关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四、处理决定
兰州征国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康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服务项目(第二包)康县乡镇电商服务站提升改造建设、康县村级电商服务点提升改造建设项目”(采购编号:ZYZX-KXDSZX-20180425)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质材料,该公司虽未中标,但性质恶劣,延误了采购方的项目实施,给其它供应商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扰乱了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的规定,做出如下决定:
1、该项目甘肃盛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该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兰州征国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预算价260万元的千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6000元,罚款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罚款缴入以下指定账户。
收款人:康县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
账号:580030122000004952
开户行:康县农商行营业部
3、将兰州征国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康县财政局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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