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酒泉市计量测试检定所计量检衡车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酒泉市计量测试检定所计量检衡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QZFCG〔2018〕100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采购项目名称:酒泉市计量测试检定所计量检衡车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JQZFCG〔2018〕100号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凯瑞专用车销售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84号荣港花园1栋4单元202室
被投诉人: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酒泉市肃州区康盛花园八角楼
二、投诉事项
2018年7月3日,我机关收到湖北凯瑞专用车销售有限公司对酒泉市计量测试检定所计量检衡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QZFCG〔2018〕100号)的投诉书,于当日予以受理。2018年7月17日上午,我机关就该投诉事宜进行了专家复审。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本次公开招标项目,合格的供应商不满三家,应废除本次招标结果。
三、处理决定
经核查,湖北凯瑞专用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投标主体不明确,按无效投标处理;随州市宏大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要求,即营业执照中载货汽车不涵盖专项作业车,按无效投标处理。据此,本项目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酒泉市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酒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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