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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以案说法:仲裁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更便捷

18-07-17 08:38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刘姗

  原标题:以案说法:仲裁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更便捷

  中国甘肃网7月1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辉) 在实际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但是合同怎么签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许多当事人的认识中存在盲区。7月16日兰州市仲裁委员会通过举案说法的形式,向广大市民解构了官司之外、又一条高效的纠纷速解通道:仲裁解决纠纷具有独立、公正、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等优势,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拒不腾房理由不足逾期必须承担责任

  申请人甲公司,经营管理兰州市城关区xx路xx号房产。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于2013年9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8日始至2014年10月7日止,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因申请人单位已经整体搬迁。申请人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3次通知被申请人乙腾交所租房屋。未果后,2014年12月28日,申请人甲公司又委托律师发《律师函》要求被申请人乙于2015年1月8日前腾房。但时至仲裁开庭审理,被申请人乙以自己的装修成本未收回为由,无视申请人甲公司的督促,一直占有、使用申请人甲公司负责经营的房产,拒不腾房,双方产生纠纷。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乙未收回装修成本,是不是对抗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拒不腾房的理由?双方针对仲裁庭归纳的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申请人甲公司和被申请人乙分别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系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双方自愿签订,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且该合同已经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的法律要件,故仲裁庭对该合同效力予以确认。该案申请人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具备法律要求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乙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是被申请人乙拒不腾房的理由。被申请人乙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在申请人甲公司多次催促腾房的情况下,拒不搬出涉案房屋,构成违约,系纠纷产生的过错方。依据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中7.2.5条“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如期交还房屋。如承租人逾期归还,则逾期一天向出租人支付原日租金3倍的违约金”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延期腾房的违约金。

  仲裁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并综合衡平全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庭裁决:1.被申请人乙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将涉案位于兰州市城关区xx路xx号的房屋交还给申请人甲公司。2.被申请人乙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95840元。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乙承担。

  说法:从法律层面告诫公民注意四点

  第一,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既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签订了合同,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二,发生纠纷后,应当及时处理。能够协商解决的,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及时仲裁,避免双方的损失因为久拖不决人为扩大。

  第三,签订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地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后,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如台风、地震等自然事件,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乙以自己的装修成本没有收回,拒绝腾房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或者是延长租赁期限的理由,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与法院解决纠纷相比,仲裁解决纠纷具有独立、公正、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等优势。当然,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的,仲裁庭亦可以居中调解,一旦达成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并且,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合同中一定要记得签订仲裁条款,即使产生了纠纷,还是可以通过仲裁制度快捷、公正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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