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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8-06-09 20:56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叶满山

  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宣传部、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对《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宣通字[2012]2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科[2017]120号)

  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2017年8月21日

  附件:

  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甘肃省“十三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甘政办发〔2016〕1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提高全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委宣传部依据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公示,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委宣传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内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支持范围:

  (一)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二)文化体制改革相关项目;

  (三)支持构建现代文化产业市场体系。对国家及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文化集市、实体书店及重大节庆会展和推介活动等予以支持;

  (四)支持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文化与金融、科技、旅游、体育休闲、特色小镇等融合发展,支持文化创意设计、数字内容等战略新兴业态及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五)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文化走出去;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已经实施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社会效益显著、资金短缺、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项目予以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文化企业用于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予以补贴。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以基金形式通过股权投资支持文化产业项目。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 项目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受理、逐级把关的方式申报,不接受越级申报。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省委宣传部每年9月底前下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指南,对申报工作作出安排;

  (二)市州、县(市)区的文化产业项目,向市州委宣传部申报,市州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核实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委宣传部;

  (三)省直单位文化产业项目直接报送省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在我省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和信用程度良好;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和有关政策,符合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申报项目应有完善的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已开工建设;

  (四)申报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承诺书、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随申报指南下发);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批复文件;

  (四)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五)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国家和省、市州、县区财政投入和支持情况;

  (六)项目单位(或新项目主要出资人)近三年的会计报表;

  (七)申请贴息的项目,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相关支付凭证件的复印件;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

  (一)专家评审。省委宣传部从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进行评审。

  (二)项目审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拟定资助项目和金额,报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将资助项目和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委宣传部提交的资助项目和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依照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拨付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资助:

  (一)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等问题;

  (二)编造、伪造、虚报项目申报材料;

  (三)未按规定报送申报材料;

  (四)内容低俗、社会效益不明显;

  (五)申请单位因违法违规被处罚;

  (六)同一个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第十六条 已确定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申报单位须报请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资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虚假申报,骗取或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拨付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办事,如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宣通字〔201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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