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旅行途中摔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原标题:旅行途中摔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中国甘肃网5月31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辉) 快节奏的生活让“旅行”成为人们放松身心、增长见识的不二之选。但是,旅行途中因为存在众多不确定因素,致使关于“人身安全”的话题始终热度不减。那么,作为游客,我们在出行前或者旅途中需要为自己的“人身安全”做好哪些保障?如果不慎出现摔伤事件,又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旅行社,又该在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方面提前做足哪些功课,才能合法而有效地规避责任?今天,我们就以一个比较典型的人身损害案件,向广大读者以案说法。
2017年8月1日,申请人王贵友(化名)一家四口带着年幼的孙女开启贵州之旅。可没想到,这一去却落下八级伤残。回到兰州后,他愤懑难平,一纸申请将被申请人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推上了仲裁庭。
裁决书上详细记录了已查明的事发经过:8月5日上午7时许,阴雨,王贵友怀抱孙女打伞离开酒店,不慎在一台阶处滑倒摔伤。导游当即上前救助,并拨打120。王贵友在贵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数日后返回兰州,又入住甘肃省中医院继续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裸关节骨折。伤情经甘肃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出院后,王贵友与旅行社就受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遂依据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之约定申请仲裁。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被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仲裁庭意见如下:双方签署旅游合同后,旅行社向王贵友下发了旅游行程单,特别提示贵州多山多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9条规定,旅行社已经对王贵友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二是,旅行社是否尽到了救助及保护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2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王贵友受伤后,地接社导游予以了有效救助和保护,故旅行社已经尽到义务。
三是,关于旅行社是否尽到提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1条规定及双方《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22条规定,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王贵友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由于王贵友不配合导致无法办理保险理赔。
关于本案责任究竟该由哪一方承担,按照双方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王贵友受伤并非外力导致,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当对自身安全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故王贵友应承担本案受伤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兰州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1.驳回申请人王贵友的仲裁请求;2.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全部承担。(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可以申请仲裁庭补正。)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从本案争议焦点来看,兰州仲裁委员会从法律层面提示如下:
一、旅游活动大多数具有一定风险性,即使日常生活中应该能够注意到的风险,在旅游过程中也可能被放大,增加旅游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概率。因此,旅行社告知义务不能以日常生活环境作为参考,而应当以旅游活动这一特定背景作为衡量标准。旅行者在旅途中应该提高各项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如果因为旅行社疏忽或失误导致游客受伤或发生意外,游客可以向旅行社索赔。但如果是游客自身原因,或遭遇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如地震等灾害受到伤害,就不属于旅行社赔偿的范围。
三、目前和我国旅行社组团旅游有关的旅游保险主要有两大类,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这两类保险对于旅行社和旅游者具有不同的意义,从不同侧面保障旅行社旅游者的权益。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由旅行社购买,而旅游意外保险是任意险,由旅游者自己购买。在旅行中切不可贪图小便宜或是觉得没有必要而放弃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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