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送审稿)》征求意见
原标题:《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送审稿)》征求意见
中国甘肃网11月1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赵万山)11月1日起,省政府法制办公开征求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市民在2017年11月14日前,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意见、建议: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xz4609567@sina.com。
《细则(送审稿)》指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管辖的河道、泄洪道等范围内的行洪障碍和违章建筑,责成设障者予以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行清除;紧急防汛期,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各级、各单位防汛机构以及气象、水文等防汛重点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防汛工作。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灾害性天气预报应提前通报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各级水文部门应当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水文预报和汛情信息。
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汛情紧急,需动用部队执行防汛抗洪任务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申请,报有关军事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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