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年起施行
原标题:《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年起施行
中国甘肃网10月27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吕霞) 10月26日记者获悉,《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离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道路交通主干线、铁路等生产生活设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
《办法》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实处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有: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离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道路交通主干线、铁路等生产生活设施的;位于大型居民区主导风向上风侧的;企业无主体矿山或者合法矿石来源的;截河型或者建在河滩上的;服务年限小于五年的;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水产基地等法定禁止开采区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新建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闭库或者未按照期限完成尾矿库隐患治理危害公共安全的,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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