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兰州市液化石油气规范经营和钢瓶管理的通告
原标题: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规范经营和钢瓶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兰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预防行业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查处打击各类涉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规范、安全运营,维护公共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置换
液化石油气钢瓶属于依法管理的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登记、定期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不得使用。居民用户私有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予登记,不予充气。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的气瓶。各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和液化石油气销售企业有义务向液化石油气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液化石油气,并负责气瓶的送检。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和非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的液化石油气瓶实施置换工作。置换工作由兰州市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在其许可范围内具体实施。
二、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销售)行为
凡经营(销售)液化石油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液化气供应点和销售点,不得设置液化气配送点、存放点,不得利用车辆、车库、网点房等场所存放、销售液化气。任何单位、个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包括送气上门服务),应当提供相关证明登记后方可购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实名制销售情况及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建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对无证无照经营或达不到安全生产及实名制销售要求的销售机构,相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是逾期整改未到位的要停业整顿。
三、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为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得向个人或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充装液化石油气不得掺混二甲醚等其他气体。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报废、超期未检以及不符合充装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不得改装气瓶或者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不得私自倒装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液化气充装和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用户和气瓶充装档案,及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变更情况。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按规定定期对充装站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不予充装并按规定予以检验或报废处理。
四、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运输行为
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应当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具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须取得相应范围的《道路运输证》,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运输。运输单位要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管理。运输液化气的驾驶员、押运员需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运输。禁止运输未经定期检验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实瓶)。
五、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使用行为
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气瓶充装许可证》单位提供的气瓶和液化石油气,并签订供用气合同,其现有的自用气瓶可按上述要求向液化气经营单位及气瓶充装单位进行置换;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储存液化气。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维修;要经常检查室内液化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更换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胶管、调压器等设施。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违法经营(销售)、充装、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和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兰州市城市公用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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