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制定“居民医保”业务经办规程
原标题:我省制定“居民医保”业务经办规程
中国甘肃网8月29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牛占虎)记者从甘肃省社保局获悉,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对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此业务经办规程适合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
该《规程》包括参保登记、资金筹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就医管理、费用审核结算、基金财务管理、监督稽核内控、统计分析、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根据《规程》,我省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分县(区)运行。《规程》所指我省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城乡居民以个人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参保登记时需携带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应包含户口簿首页和参保人本人页)、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符合社会保障卡制作规范的近期彩色电子照片,其中新生儿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社保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在信息系统中记录个人基本信息。低保人员、低收入困难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参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应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由单位协办人(各类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机构的专、兼职协管人员)统一进行参保人员信息收集、初审、记录、汇总和上报,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将登记信息录入电子表格文件,携带登记资料与登记信息电子文件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新生儿在其父或其母户籍所在地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时间错过正常缴费期限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同时缴纳出生当年度参保费用,并按规定缴纳次年度个人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原已参加了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再办理参保登记。基础信息不完整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社保工作人员可入户采集基础信息,并对居民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应转为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职工医保停保期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原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因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情形中断的,应按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
城乡居民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关系,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在本年度待遇享受期内其居民医保待遇不中断;办理转出手续后,在转入地按照当地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因就业或失业等原因,其居民医保关系与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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