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规定: 接种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
原标题:我省规定:接种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
中国甘肃网6月1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首席记者 金奉乾) 6月17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发布消息称, 6月13日我省制定出台的《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村卫生所(室)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作为疫苗推荐使用。
城镇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
设有产科接种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新生儿出生时首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的预防接种服务。每个县(市、区)至少安排1所医疗卫生机构24小时承担犬伤处理和狂犬疫苗、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的接种工作。
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的农村地区,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城镇及农村地区采取定点集中接种模式
城镇及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采取定点集中接种模式开展儿童常规接种,交通不便的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预防接种服务周期为:日接种,即每周≥3天;周接种,即每周≥1天;月接种,即每月≥1次。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尽量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且应当在周末提供至少半天接种服务;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采取日或周接种方式;村级接种点,每月应当至少提供2次预防接种服务,实施入户接种的地区,每月应当至少提供1次预防接种服务。
村卫生所(室)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
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村卫生所(室)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作为疫苗推荐使用。要保护受种者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非法从预防接种相关信息系统中获取或外传受种者个人信息,严禁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等名义向受种者及监护人推荐未经官方认证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程序、社交媒体公众号等非官方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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