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潜规则”说“不” ——2017年“3·15”消费维权系列报道之二
原标题:对“潜规则”说“不” ——2017年“3·15”消费维权系列报道之二
记者 朱宇鲲
生活中,人们往往会遇到“本店享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包间最低消费”“收取一次性餐具费用”等“潜规则”,被不少商家视为“惯例”。
根据新《消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此,消费者不仅可以对这些“潜规则”说“不”,还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餐饮公司设“最低消费”受罚
2016年1月,兰州一消费者在一家餐饮公司消费时,发现这家门店设置最低消费,消费者当时留存了相关证据。
经兰州工商部门调查,发现这家门店有大中小及豪华包厢合计28个,向消费者提供餐饮、KTV服务,分别对应168元—1280元不等的包厢最低消费,且设定消费时限,消费者在包厢内消费满4个小时后,不能续时消费。这家门店负责人对设置最低消费、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及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商家不得以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责令这家门店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款3万元。
餐厅强制收餐具费领罚单
2016年5月9日,消费者丁先生在崆峒区某餐厅和家人就餐时,被这家餐厅强制收取5元的餐具费。
经平凉市工商部门调查发现,这家餐厅在餐饮服务中确实存在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规定,构成收取不符合规定费用行为。根据《甘肃省消费者保护条例》中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这家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酒店限制消费最终退钱道歉
2016年5月,兰州市民胡女士携家人在某酒店用餐后使用其赠送的代金券抵扣餐费,商家以节假日不能使用代金券为由不予抵扣,胡女士认为不合理。
经兰州市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这家酒店发放的现金抵扣券上并无书写“节假日不得抵扣”字样,这家酒店的行为违反了新《消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经调解,酒店向消费者退还抵扣金,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强制扣半天房费经调解退还
崔某等一行4人于2016年1月4日晚9时入住康县一家宾馆,1月5日宾馆服务员通知崔某等人按时退房,后因崔某等人退房时迟了十几分钟,宾馆按照本店规定,从其押金中扣除半天房款252元。
为此,消费者将此事反映到了康县消协。康县消协工作人员按照《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同意退还多收的住宿款252元,并向消费者表示歉意。
火锅店会员卡“最终解释权”失当被罚
兰州一市民在某火锅店消费时,发现商家发放的VIP会员卡上印有“本火锅店享有此卡最终解释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
经兰州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发现,这家火锅店在营业期间,向部分消费者发放的VIP会员卡上印有“本火锅店享有此卡最终解释权”。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属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工商部门责令这家火锅店改正违规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包厢另外付费不可行
2016年12月5日,王先生在某团购网预订了嘉峪关一家餐厅的包厢,当他们一家人去就餐消费时,却被告知需要另外再加包厢费,否则包厢不许使用。王先生认为不合理,不愿意另外付费,并与店老板发生争执未果。
接到消费者反映后,嘉峪关市工商局长城分局执法人员当即赶到这家餐厅进行处理。经查,消费者在团购网上预订这家餐厅包厢时,餐厅并未提示订包厢需要另外付费,对此情况餐厅老板没有否认。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这家餐厅负责人履行服务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正常的包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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