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继承父母遗产,房屋过户的艰难之路
原标题:继承父母遗产,房屋过户的艰难之路
看着眼前一摞公证书,乌亚光身心俱疲。
父亲去世后,其名下一套房产中属于他的一半所有权在继承问题上,母亲及其长子之外的其他6名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而属于母亲的另外一半房屋所有权也被她自愿赠与长子,且上述行为均已到公证处公证。2年后,母亲去世。
长子作为该套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在房屋过户路上奔波3年。如今,年届七旬的他手持一系列公证书,但房屋迟迟过不了户。
1“闹心”的房子
“婆婆在世时,他就在跑房子的事。现在婆婆走了都两年了,事情还没个眉目,闹心死了!”3月8日,家住天水市秦州区北园子小区的乌家奶奶说起房子的事,心里很不是个滋味。
乌家奶奶说,公公、婆婆在世时,为了照顾老人,她和老伴从麦积区搬进这套房子,一住就是十几年。
房产是公、婆的共同财产,现在公公、婆婆相继离世了,其他6个弟妹均表示放弃继承权,但老伴前后跑了几年,却始终过不了户。
“这房子让人住得总有些不踏实,老感觉是自己的,又不是自己的!”说起这些,乌奶奶的眉头始终皱在一起。
听着老伴唠叨,满头银丝的乌亚光只能苦笑着摇揺头。
乌亚光已年届七旬,系房屋所有权人乌正峰的长子,现已退休,是天水市出了名的武术教练。
1983年,父亲乌正峰离休后,一直住在天水市干休所。随着老人年龄的增大,为了方便照顾,经组织出面协调,2000年前后乌正峰分到这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子。
在乌亚光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上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乌正峰,房产证颁发日期为2002年9月19日,70%产权。
乌正峰育有两子五女,2007年因病去世,未立任何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乌正峰去世后,乌亚光夫妇继续和母亲住在一起生活持续多年。
乌亚光除了弟弟同住市区外,其他妹妹都在外地生活。2013年,远在外地的两个妹妹返乡探母,征得其他子女同意,母亲杨老太决定将这套房产过户给长子乌亚光。当年3月5日,母亲杨老太将她应该继承的部分签署了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明自己自愿放弃这套房屋产权的继承权。后考虑到长子乌亚光生活困难,住房紧张,故经慎重考虑,又签署了一份《赠与书》,表明自己自愿将这套房产所有权中属于她的一半无偿赠与乌亚光一人所有。
2013年4月11日,杨老太和儿子乌亚光到天水市公证处,将这两份文件做了公证。
同一天,杨老太在天水市居住的次子、在西安市居住的长女、在徽县城关镇居住的三女也赶了回来,和母亲一起签了自愿放弃父亲房产继承权《声明书》,并到天水市公证处做了公证。同时,杨老太远在常州市生活的次女、四女、五女于2013年4月12日去了常州市公证处,同样做了自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拿到上述一系列公证书后,乌亚光向天水市公证处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父母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后,提交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证明乌正峰的遗产由其长子乌亚光继承。
2继承与赠与
“当时把这事想得太简单了,总想着只要办理了公证,过户迟早是铁板钉钉的事,没想到自己这几年最终为了这事费尽了周折。”乌亚光说。
刚开始,他去天水市房产交易中心过户时,被告知这套房产个人只持有70%产权,无法过户。随后,从2013年至2016年年底之前,为了购买剩余的30%产权,解决房屋遗留问题,他开始往干休所、房管局两头跑。在此期间,母亲杨老太于2015年12月28日去世。
“按房管局相关规定,政策分房的原则是分一套就得交回一套,然而父亲以前那套产权属于干休所,当时搬离时就已交回了。为这事来来回回跑了多趟,去年年底才核实清楚。”乌亚光说。
乌亚光说的这个情况,记者从他提供的一份天水房管局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上得到证实,上面相关部门初审意见一栏写道:乌正峰于2000年6月以23191.68元购买北园子一处房产70%产权,该房产属住房调整分得,应交的原住房经调查核实已由市干休所收去分配并出售,个人并未多占,因此符合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的相关规定。
2017年1月13日,乌亚光付给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15507.27元后,终于拿到了该房屋100%的产权。
然而,今年年后,当他满心欢喜地前往天水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又遇到了新问题。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当时口头告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即过户手续时,赠与与继承存在很大区别。如果是赠与,则必须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均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字确认才行。”乌亚光说。
母亲已经去世,再到登记中心签字显然已不可能。乌亚光实在想不通,将父亲名下房产过户给自己,是母亲生前意愿,怎么在具体办理过程中,竟会如此艰难?
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父亲乌正峰名下房产系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其本人去世后,他的一半所有权应由妻子及7个子女共同继承,另外一半则归妻子所有。
“从情理上讲,事已至此,我就是房产惟一合法继承人,然而我却怎么都没想到,眼瞅着过户手续都全了,却卡在母亲生前赠与我的那部分上了!”乌亚光说,跑着跑着,他对房屋过户都没信心了。去年年底,他住的小区被市里列为棚户区改造区,说不定哪天就要拆迁了,他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
记者来到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位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赠与与继承不同,赠与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必须经登记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因此赠与必须由双方到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就乌亚光这事而言,赠与人因离世已不可能配合进行转移登记。根据司法部《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就乌亚光目前遇到的情形而言,母亲生前赠与他的部分产权份额,只能再做其他6名子女放弃继承的公证,否则无法办理转移登记。
3过户之路
采访当天,记者来到天水市公证处,接受记者采访的该处副主任叶天成,正是曾经给杨老太及其子女办理过公证书的公证员。
叶天成说,当时,杨老太及其子女来到公证处后,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准确阐述了自己自愿放弃或自愿赠与的意愿,因此公证处当时给杨老太及其子女做的一系列公证书,合法有效。
“受赠人年龄大了,在这件事上缠了几年也很不容易。如果法律规定赠与人无法到场签字确认,其生前赠与公证就真的无效导致受赠人无法办理过户的话,为了解决受赠人实际问题,迫不得已就只能给受赠人重新办理拒绝赠与的公证,再反过来给他办理继承公证,同时给受赠人之外的其他各个子女办理其母那部分份额放弃继承的公证。”叶天成说。
“弟妹中年龄最小的都50多岁了,且大多都在外地,为这个事来回奔波很是不易,在此前均已办理过一次放弃继承的基础上,再让他们一个个回来办理这个,我咋好意思张这个口?”乌亚光面露难色地说。
据乌亚光讲,由于对法律上的事不是太懂,加之不了解他手头的一系列公证书到底能起多大作用,乌亚光思前想后实在没办法了,只好将此事全权委托给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想请律师出面帮他解决此事。
天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朝晖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接受乌亚光的委托后,该所律师仔细了解了事发经过,并到公证处就乌亚光提供的一系列公证书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核实。
随后,他就此事表达律师观点时说,经杨老太生前赠与、杨老太及除乌亚光之外其余6名子女放弃继承权和乌亚光申请产权过渡,现乌亚光已取得了该住宅100%的完全产权。
王朝晖认为,坐落于天水市秦州区合作巷北园子小区的这套住宅,是乌正峰夫妻二人的合法共有财产;其次,杨老太对属于自己份额部分的房产有权处分,即她生前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另外,杨老太及其长子之外的其他6人自愿放弃对乌正峰在上述房产的份额部分即遗产部分的继承权,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更重要的是,乌亚光早已在该房实际居住并占有该房产多年至今,且他本人表示接受继承和赠与,因此他申请对如上房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完全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王朝晖说,在这件事上,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口头告知乌亚光,母亲“赠与”部分因杨老太去世无法签字确认就要启动继承程序,这种说法与《物权法》相违背。《赠与公证细则》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应及时去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但他认为,这个“赠与”与杨老太的赠与显然不是一回事,因为杨老太不是继承人,而是房产所有权人,因此她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名下的任何财产。因此,根据上述法律,乌亚光手头目前持有的母亲“赠与”部分合法有效。
记者采访得知,3月9日,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已向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寄出律师函,且阐名了律师的观点和建议,并诚挚希望对方接到律师函后,能依法给乌亚光先生明确告知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并告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若仍坚持之前的不当理由,该所律师将依据当事人委托,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此事。
文/图 首席记者 王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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