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治声音 弘扬法治精神 2016年甘肃省法院十大案件公布
原标题:讲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弘扬法治精神
2016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件公布
兰州日报记者 张烁
为讲好甘肃法治故事,传播好甘肃法治声音,弘扬法治精神,加强以案释法工作,1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6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例。
据介绍,9年来,省高院每年都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省法院十大案件。2016年,全省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0余万件,结案30万件,同比上升幅度均在20%以上,收、结案数量再创历史新高。此次公布的2016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类型。其中,刑事类3个案件,民事类4个案件,行政类1个案件,执行类2个案件。
案例一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被告人刘合新在西安注册设立多家公司,在筹建和运营中,高息向当地公众吸收了约1.5亿元的资金(另案处理)。2010年9月刘合新欠白波赌债数百万元。2011年3月刘合新通过白波向被告人辛晓军借款300万元。2011年6月至9月,刘合新通过白波陆续又向辛晓军借款5000余万元。辛晓军为挣取高额利息,以其投资影视城项目为由,以5分的月息向3名被害人借款。3名被害人筹款5000余万元后出借给辛晓军,辛晓军转手借给刘合新。白波乘机要求刘合新用借款归还其的赌债。刘合新在归还被害人少部分利息后停止偿付,造成被害人4000余万元的损失无法挽回。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合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白波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辛晓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宣判生效后,对当地地下钱庄的猖獗现象起到了震慑作用,并提醒公众理性投资,避免片面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的盲动行为,有很好的启示。
案例二贩、运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被告人石青指使被告人沙文玉赴缅甸预谋购买毒品,并指使被告人尹东福前往云南接运毒品未果。2013年1月,石青安排被告人马永孝至云南准备接运毒品,并指使沙文玉将100万元现金送至云南交给接款人;1月29日,石青指使马永孝将装有毒品的手提箱交给尹东福;2月3日,尹东福驾驶藏匿毒品的车从昆明出发前往和政县的途中被抓获,缴获毒品30182.1克,海洛因含量63.34克/100克;次日石青、马永孝、沙文玉相继被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青属主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石青死刑。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尹东福死刑,缓期2年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石青已于2016年8月18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公开开庭和宣判,有效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警示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案例三抢劫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宗全与朱宗玉、王兴全(二人作案时未成年)在刘宗全的货运信息部经预谋抢劫并由朱宗玉出资购买好作案用的三把刀具,于2008年8月19日,3名被告人以租车为名,骗租被害人陶某驾车前往皋兰县后,持刀将陶某致伤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宗全、朱宗玉、王兴全死刑,缓期2年执行,有期徒刑13年、12年等刑罚,并对上述被告人判处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数额不同的罚金。
【典型意义】
此案的依法审判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宣某、张某是康某公司股东。宣某与张某离婚,使宣某退出康某公司。因股东变更过程中宣某和张某发生纠纷,导致产生多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直至2014年2月双方仍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7月5日,被告宣某带领其20余人强行闯入康某公司,拿走该公司部分资料、物品,致使康某公司近半年无法正常经营。原告康某就宣某上述行为向公安局报案。
城关区法院认定宣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同时将宣某、张某诉至省高院请求赔偿财产损失6116万元。省高院审理后,判令宣某赔偿康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省高院在该案“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中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确保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一致性,维护了司法权威,对类似纠纷案件有指导作用。
案例五期货交易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兰州圣大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简称圣大公司)经协议成为西部交易中心的会员,并向西部交易中心缴纳软件服务费和会员年费。2015年6月至8月,吴某等个人先后通过QQ群、微信群等介绍,开始网上正式运营。因投入资金发生严重亏损,吴某等人怀疑交易的有效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部交易中心、圣大公司连带返还亏损金额。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所涉的网上现货交易中,符合期货交易特征。西部交易中心和圣大公司并未取得期货交易的许可,也未取得原油销售的特许资格,其交易规则并不符合有关规定,实质是以现货交易名义进行电子期货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涉案交易无效,西部交易中心、圣大公司应返还吴某等客户的保证金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国首次由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获得政府核准的交易平台从事违规期货交易,并判令与会员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在期货界受到高度评价,对未来全国类似案件起到示范效应。
案例六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8日12时50分许,初中女生赵某与同学王某相约后与丁某等人凑钱到天水滚石新天地娱乐会所8800包厢唱歌。到包厢后,几人点了啤酒及小吃。期间,赵某先后两次叫上王某外出购买白酒两瓶带到包厢,独自一人饮酒致醉,期间无人劝酒。后王某等人将酒醉的赵某送到同学家休息,次日早上死亡。后赵某父母将滚石新天地会所、王某等4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3万余元的70%即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按照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判令滚石新天地会所承担2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8.6万余元;被告王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警示未成年人要增强安全意识,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父母、学校、娱乐场所包括销售烟酒商家应该加强保护未成年孩子身心健康的责任。其他未成年人在同伴出现危险,自己的能力不足以应对时,应当及时向成年人求助,必要时可以选择报警。
案例七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朱含章雇用死者郑怡为其修建房屋。一个月后,所修房屋封顶。为表谢意,朱含章提酒做菜款待帮工的亲朋。吃喝过程中,帮工的亲朋相继离开,但郑怡一直在饮酒。当晚,郑怡骑摩托车归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审理后,各被告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劝酒并不违法,但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劝酒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中,被告朱含章等人在共同饮酒后未对郑怡进行有效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八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甘肃天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方公司)与兰州雪顿生物乳业有限公司(简称雪顿公司)均系乳制品生产企业。2014年12月29日,雪顿公司向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七里河区工商局)投诉,认为天方公司乳制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图形标志与雪顿公司的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要求处理。
七里河区工商局经调查取证后认为,天方公司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作出了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天方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令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七里河区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及时、准确地对侵犯商标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才能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净化商业环境的作用。
案例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5个系列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蔡红然、钟杰等人15个系列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共计3亿元,被执行人均为个人,抵押财产因涉刑事案件及其他执行案件,被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实际借款人即抵押财产实际控制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涉及1005名受害人,涉及案款数亿元。经省高院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并在流拍后协调申请执行人支付深圳中院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案款及相关费用后,以物抵债执结了该系列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省高院在案件被执行人众多,不易查找,抵押财产实际控制人涉嫌刑事犯罪被捕,抵押财产涉刑事追赃及另案查封的情况下,不等不靠,积极协调相关法院,依法确定追赃比例,争取执行主动,最终将涉案抵押物依法处置,使陷入执行困境的系列案件得以圆满执行,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因被执行人兰州金盛新型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兰州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照经兰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的借款合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贷款,200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向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25日,省高院依法冻结、查封了金盛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位于安宁区的39套住房,并委托专业机构对这些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流拍。
2015年10月,省高院将该案指定甘肃省林区中院执行。执行人员决定创造性地引入案外人买卖债权的方式进行调解,于2016年5月24日终于达成了一个具有买卖债权性质的和解协议,三方约定4个月之内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执行法院创造性地引入案外人买卖债权,实现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协调房管部门,预先办理房产到被执行人名下,这既盘活了被执行人的企业,又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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