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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铁中院十大典型案例:兄弟争地纠纷 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16-12-14 08:40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焦太霞 编辑:赵凌艺

  原标题:兰铁中院发布2016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兄弟争地起纠纷 镇政府要履行法定职责

  中国甘肃网12月1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焦太霞) 12月13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6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包括商标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土地征收、房屋登记、行政协议、治安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等,大部分是涉及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

  10大典型案例

  案例1甘肃天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例2魏某诉皋兰县什川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3孙某诉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例4兰州众和万盛农业开发土地专业合作社诉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登记撤销案

  案例5甘肃富民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6贾某某诉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7张某某诉兰州市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案

  案例8武某诉白银市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案例9张某某诉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例10兰州沙滩体育岛诉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案

  A案例:两兄弟争地政府不管

  判决:镇政府应履行法定职责

  魏某与其同胞兄弟,两人均取得了皋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书记载了承包人口及土地面积,但未记载承包地块的面积、地名及界至。2011年该村土地被征用过程中,二人因承包地的经营权发生争议。

  2015年10月,魏某要求皋兰县什川镇人民政府对其与其兄弟之间的土地纠纷作出处理,什川镇政府经调解无果后未作出处理决定,魏某遂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什川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处理土地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魏某已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土地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遂裁定驳回起诉。魏某不服提起上诉。兰铁中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据此,什川镇政府具有对土地使用权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魏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办案法官介绍,该案是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典型案例。原审法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认为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没有考虑“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司法原则,故二审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给予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渠道,切实解决了当事人“告状难”的问题。

  B案例:大棚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

  判决:一案调解带动三案纠纷化解

  孙某系兰州新区西岔镇中川村村民。因兰州新区建设,2014年皋兰县西岔镇人民政府就孙某房屋和蘑菇大棚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多次与其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之后,西岔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孙某面积约800平方米的蘑菇大棚进行了强制拆除,房屋未予拆除。

  孙某对拆除大棚的行为不服,以西岔镇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新区管委会以超过申请复议期限为由,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孙某不服,以新区管委会为被告,向兰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孙某提起该诉讼后,又以西岔镇政府拆除其蘑菇大棚违法为由,另案向兰铁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之前,孙某对土地征收批复还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后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裁决,请求撤销涉案地块相关土地征收批复,国务院已依法受理该申请。

  兰铁中院经开庭审理,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孙某与西岔镇政府就强制拆除大棚的补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孙某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办案法官介绍,该案是经法院调解,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一案调解带动三案纠纷彻底化解。该案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领域,与百姓生存、生活息息相关,也关系到当地经济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进程。该案中,法院关注案件背后的民生问题,着眼于当事人的实质性诉求,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彻底解决了行政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C案例:“城中村”改造户籍性质变更

  判决:驳回合作社诉讼请求

  兰州众和万盛农业开发土地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月26日在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城关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合作社绝大多数成员的身份之前已经置换成城市居民,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查处。城关区工商局认定:合作社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其成员因“城中村”改造户籍性质变更,却隐瞒成员已不具备农民身份这一事实,遂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决定。合作社不服,向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0月15日,城关区政府作出维持“撤销设立登记”的复议决定。合作社不服,以城关区工商局、城关区政府为共同被告,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城关区工商局作出的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原告绝大多数成员已因“城中村”改造失去了农民身份,由农业户籍变更为非农业户籍,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农民占成员总数比例的下限。因此,城关区工商局作出的撤销设立登记决定、城关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均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介绍,该案是涉及“城中村”改造村民户籍发生变更后身份认定的典型案例。原告绝大多数成员在“城中村”改造后,被置换为城镇户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已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身份。因此,城关区工商局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登记机关,依法纠正错误的设立登记,体现了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原则。

  D案例:本人不在场房管局违法登记

  判决:撤销房管局所作登记

  武某与朱某某系夫妻,二人在白银市平川区某街道购买商铺一处,2013年9月29日在白银市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日,朱某某就该商铺与白银亨昌典当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典当合同》,并于次日共同向平川区房管局提交了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表、《抵押典当合同》等材料。平川区房管局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于当日为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在亨昌典当公司诉武某、朱某某履行典当合同的民事案件中,经鉴定,《抵押典当合同》及《抵押房屋共有人承诺书》两份材料中“武某”处的手印及签名均非武某本人所留。原告武某以平川区房管局为被告、亨昌典当公司为第三人提起房屋登记行政诉讼,称在原告未到登记现场及未办理委托手续的情况下,被告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抵押权预告登记行为。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平川区房管局作为房屋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时,未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朱某某及亨昌典当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查,在房屋共有人武某未到登记场所,且未委托他人代办相关事项的情况下,作出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程序严重违法。判决撤销被告平川区房管局作出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办案法官介绍,该案是一起不服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预告登记的典型案例。房地产抵押登记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经过登记的法定程序,起到如实登记的把关作用,而该案中平川区房管局没有切实尽到审慎审查职责,违法进行了登记。该案的审判既彰显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对行政机关不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期许达到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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