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原标题:中共甘肃省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推进政协协商民主有章有序有效
记者 徐爱龙
中共甘肃省委近日印发了在省委政协工作会议上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意见》就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协商内容,除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等重要报告需协商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投资项目,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的重要政策调整、党委提交政协协商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也纳入协商内容。《意见》对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切实提高政协协商民主科学性实效性
《意见》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党代会报告,党委或党委、政府联合制定的事关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总体规划、行政区划调整、重大体制改革;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投资项目;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物价、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要政策调整等。
在协商形式上更加明确,除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等形式进行协商讨论外,着重对专题协商、月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作出具体规定;在协商程序上更加规范,通过制定年度协商计划、精心组织协商活动、及时报送协商成果等三个环节,使协商过程更加严谨。
为了提高协商的实效,《意见》专门就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提出了要求,明确要建立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在提案交办环节,建立共同交办机制,召开提案交办会,做好落实责任的协商。在提案办理环节,建立健全联系沟通、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在提案督办环节,建立健全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做好成果转化的协商。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计划。
确保把协商民主贯穿政协履职全过程
《意见》规定,要加强政治协商的制度建设,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对党代会报告,党委或党委、政府联合制定的事关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在征求下级党委意见的同时,应提交政协进行协商;对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等,应在提交人大表决通过之前,听取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内容,也要及时在政协进行沟通协商。
《意见》明确要建立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情况制度,政府每年向政协通报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情况不少于2次。协商活动举办前,党政有关部门应提供需要协商的相关材料。政协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介绍情况、交换意见、参加调研。
针对民主监督相对薄弱的实际,《意见》规定要适时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重视发挥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政协各种协商活动特别是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增加民主监督内容。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应开展监督性的视察和专题调研。
进一步提升协商能力加强政协自身建设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协商能力是《意见》的一大亮点。《意见》要求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强化委员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委员履职档案,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每届对新任委员至少1次培训、加强各级政协组织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协组织建设和机关队伍建设,以适应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意见》对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也提出了新要求,各级党委每届任期内应召开1次政协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协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政协党组的核心作用,并大力推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教育和宣传工作。
《意见》要求全省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每届至少开展1—2次专项检查,确保中央和省委对政协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推动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有章有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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