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路人被电线杆砸伤 状告9年终获赔偿
原标题:路人被电线杆砸伤状告9年终获赔偿
中国甘肃网11月2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焦太霞 通讯员 杜雅娟) 11月28日,七里河区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电线杆砸伤路人案,该案历经9年的时间,经过各级法院的多次审理,终于还了被砸路人孟某某一个公道。
2007年9月19日深夜,江某某驾驶货车在晏家坪北路由西向东行至铁路口东侧时,车上装载的玉米秆挂倒了人行道上的电杆,电杆倒地时将人行道上行走的孟某某砸伤,致孟某某右足骨折截肢,安装假肢花费3.8万元,假肢配制机构诊断证明,自孟某某安装假肢起,其假肢腔体需更换四次,每次更换所需费用为安装费用的10%,即每次需要近4000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勘察后认定,司机江某某负全责,孟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该电杆存在严重破损隐患是该电杆倒地的直接原因。
2009年,孟某某将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司机江某某诉至七里河区法院要求赔偿,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中砸伤原告孟某某的电杆位于人行道上,电杆根部混凝土已严重风化,在倒地前就已不具备使用价值且存在随时倒地的潜在危险。判决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80%责任,被告江某某承担20%责任。宣判后,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江某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30%的责任。2011年,原告孟某某提出申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认为七里河区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七里河区法院之前的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孟某某后期更换假肢和假肢维修费用依旧无法落实到位,孟某某多次通过信访等途径要求予以解决,但协商未果。
2016年,孟某某再次诉至七里河区法院要求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司机江某某承担孟某某后期更换假肢和假肢维修费用。七里河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主持进行调解,但是二被告均拒绝支付孟某某后续费用。七里河区法院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判令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及江某某承担原告孟某某的后期更换假肢和假肢维修费,共计46.4万元。判决后,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服,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依法维持原判。时隔9年,原告孟某某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依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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