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车被私扣抵债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属侵权需返还
飓风行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重拳出击——甘肃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
原标题:私扣物品抵债属侵权需返还
记者 徐俊勇
高某和李某是远房亲戚关系,高某向李某借款,还款日期已到,但李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李某私自扣押了高某的重型自卸车。随后,高某将李某起诉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归还车辆。近日,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原告高某诉称:他经营翻斗车运输生意,由于资金周转困难,2015年6月11日他向被告李某借款10万元,按揭了一辆重型自卸车,由于未能按时向李某归还借款,2015年7月20日,李某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私自将他运营中的重型自卸车强行扣押。随后,他多次找李某要求归还车辆,但均被李某拒绝。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李某立即返还重型自卸车。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高某向他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高某借口没有钱,打电话不接,还找不见人。随后,他在西峰区肖金街道碰见了高某经营的重型自卸车,并给高某打电话,但高某就是不接电话,最后他只好叫来高某的母亲,因为高某借款是母子二人一起所为,所以高某的母亲也积极配合协商还款之事,同意将他们家的重型自卸车暂时抵押,还保证10天之内归还借款,并书写了书面抵押材料,并非强行扣车。
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被告李某借款按揭经营车辆,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原告高某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归还借款,被告李某扣押原告高某重型自卸车,侵犯原告高某的财产权、经营权,属侵权行为。原告高某作为权利人请求被告李某返还重型自卸车的请求予以支持。2016年9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被告李某返还原告高某重型自卸车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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