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新闻 >> 社会综合
投稿

天水:40万罚款未缴清安监局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驳回申请

2016/11/18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编辑:赵凌艺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40万罚款未缴清安监局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超过三个月法定申请期限被驳回

  中国甘肃网11月1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陈振峰)罗某公司所在的工地发生事故后造成人员伤亡,2015年11月29日,清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组认定罗某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处以5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当时罗某只缴纳10万元,剩余40万元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未缴。今年10月,安监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11月14日,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安监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讼诉请求。

  2015年8月21日11时15分左右,罗某公司所在的工地发生墙体倒塌,造成2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清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罗某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排查整改措施不力,在不具备前期施工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施工,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清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罗某,决定对罗某处以罚款50万元整,履行期限15日内。但罗某以公司经济困难为由,当时只缴纳10万元,其余40万元至今没有履行。无奈,清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遂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安监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于2015年11月29日送达罗某,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本案起诉期限届满,申请执行期限早已届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本案中,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材料,证实其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没有罗某的签名,经询问罗某,证实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没有向其送达,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本案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没有向被罗某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明显损害了罗某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作出裁定如下:清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40万元,不准予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赵凌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甘肃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新闻热线:0931-8960109 技术服务:0931-8960711 网上投稿
网站简介 | 大事记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中国甘肃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