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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烟草专卖局通告

2016/11/18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杨梦园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至2016年10月,持有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当事人,因长期以来停止卷烟经营业务,依据国家发改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四十八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之规定,特通告如下:请持有下列编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当事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前来我局办理相关业务,逾期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收回并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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