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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民政局出台《办法》:应急避难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动

2016/11/17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刘姗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应急避难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动

  兰州市民政局出台《办法》:擅自撤销或改变用途者将依法究责

  中国甘肃网11月1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田玥) 11月16日,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局获悉,为加强对已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确保应急避难场所最大限度发挥功能,该局制订出台了《兰州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应急避难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应急避难场所的用途。

  《办法》指出,兰州市民政局为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的协调指导单位,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平时由各管理单位使用,灾时由市民政局统一安排使用。各管理单位应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功能完好、随时可用。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应急避难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应急避难场所的用途。违反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将依法交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同时,市民政局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日常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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