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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关检察院:未成年人偷尝“禁果”你情我愿也犯罪

2016/11/16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杨梦园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城关检察院为孩子成长护航系列之一

  未成年人偷尝“禁果”你情我愿也犯罪

  检察官:家庭、学校都应该负起教育和疏导的责任

  中国甘肃网11月16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张烁 通讯员 彭维萍) “希望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但每次看到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意识,触犯法律的案件时,心里都会为他们感到痛惜。”城关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王丹群说。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过早的性行为对自己对他人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伤害,而且也触犯了法律。家庭、学校都应该负起教育和疏导的责任,为孩子们撑起一片朗朗晴空。

  案情

  今年16岁的“街舞男孩”小莫酷爱跳舞,初中毕业,没有升入高中的他选择自己组织了一个舞团专业跳舞。为维持生计,在饭店谋了一份打工的差事养活自己。在跳舞过程中,认识了同样爱跳舞的13岁女孩小静。小静正在读初中,父母离婚后,与父亲共同生活。二人因为共同的爱好一见如故,很快就发展成为了男女朋友。由于小静的父亲又另组建了新家庭,平时也不怎么关心小静,感受不到家庭温暖的小静遂搬进了小莫租住的地方与小莫过起了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多次发生关系,不久小静发现自己怀孕,惊慌失措地告知了她的父亲。小静父亲知情后随即报案,小莫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问题一

  双方不是在谈恋爱吗?小莫又没有强迫小静,小莫为什么还会构成强奸罪呢?

  此案中小莫也觉得自己很委屈,你情我愿的事情怎么就跟犯罪沾上边了呢。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该条是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特殊保护,即法律认为,幼女因为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因此,不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就侵犯了其性的自主决定权成为强奸罪。此案中小莫已满十六周岁,与十三周岁的小静发生关系,虽然双方自愿,但由于小静系幼女,故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二

  青少年出现此行为的原因到底在哪里?

  青少年过早尝试性行为除了自身的原因外,也有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三方面原因。从自身来说,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富含激素食品、高热量食品的摄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青少年生理的提前成熟。生理一成熟,自然就产生了对性的渴望和要求,如果控制不当,就会产生越轨行为。从家庭方面来说,家庭的解体、夫妻关系的解除,受害最深的当然是既无社会阅历、又无经济来源的子女了。不少学生在父母离婚后成了“不管子女”,父母都不管,只好走向社会这个大染缸。这样一来,就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了。此案中小莫过早进入社会,小静父母离异无人管,两个人最终走上歧路。从学校方面看,现在对学生的心理教育和性教育还是比较缺乏,青少年时期正是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的时期,没有培养起责任感,对性也没有科学的认识,往往就容易放纵自己。从社会环境方面说,互联网时代带来了信息大爆炸,一些网站和网吧的违法行为都或直接或间接起着教唆、引诱和帮助作用。

  问题三

  如果发现孩子早恋,我们应该教孩子怎样保护自己,作为家长我们自己要做什么呢?

  一是要教育孩子摆正对待爱情的心态。俗话说的好,作为青春期的少男少女,异性之间产生好感是正常、自然而又美丽的事。所以这个时候如果去一味指责孩子,反而容易激发孩子的逆反心理。禁、堵不如疏,要教育孩子不要放纵感情的欲望,特别是对于女孩子来说,不论他们的感情有多深,也不要为了一时的冲动偷尝“禁果”。面对男女同学的感情问题,要把握好“度”。萌动的青春,需要理性的驾驭和意志的控制。喜欢一个人不一定要和他谈恋爱,默默的关注他(她),站在远处欣赏他,这种距离产生的美反而要更好。

  二是家庭要对孩子在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面开展教育。作为家长要多多关心孩子在学校的表现,走进孩子的心灵,最好能让孩子主动向父母吐露心声,为孩子解答感情方面的困惑。青少年往往缺乏对性正确的认识,更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遭到侵害后仍然不能分辨事情的性质和后果,不懂得如何向家人和司法机关表达。因此,在平时,父母不能对性避而不谈、谈性色变,适当性知识的传输和教导往往能在关键时候为孩子指明正确的方向。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杨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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