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初审《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
兰州构筑中小学生人身安全“防护墙”
中国甘肃网10月29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田玥 实习生 陈未玲) 10月28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了学校因管理不到位等十二类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还制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的第三方调解制度。
1.兰州市近三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1621起
近三年,兰州市共发生校内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1621起,其中发生在体育场地的事故为1031起,占事故总数63.60%;实验室事故256起;在楼道、台阶的事故221起;校内其他区域事故113起。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已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当日的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对其部分条款设置、重点内容等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为以后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做好二审准备。
2.十二类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担责
《条例(草案)》指出,学校因管理不到位等十二类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具体为:
1.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建立第三方调解制度解决学校与受伤害学生之间纠纷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除了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外,《条例(草案)》制定了第三方调解制度。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申请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通过非诉讼程序协调解决学校与受伤害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