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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判实刑却“逍遥法外” 两“送投”罪犯被执行刑罚

2016-10-27 09:18:06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赵凌艺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判实刑却“逍遥法外”两“送投”罪犯被执行刑罚

  中国甘肃网10月27日讯 据西部商报道 (记者 焦太霞 通讯员 尚伟龙) 10月19日,在庆阳市宁县检察院的监督下,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执行刑罚的两名重刑罪犯被交付平凉监狱执行刑罚。

  多次被判刑因病未被收押继续贩毒

  罪犯邱某,1948年生人。199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患高血压、冠心病、心功能2级等疾病,于2011年9月22日被宁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012年2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裁定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同日,因患病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6000元,未被收监。后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8000元。

  2012年12月25日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邱某,后因病一直没有被收押。2013年3月公、检、法三家曾联合将邱某执行刑罚,被监狱拒收。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实刑未执行

  罪犯王某,1937年生人。因地界纠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2009年4月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逮捕。2009年8月21日,庆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王某未上诉。市中级法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后,办案部门因该罪犯年龄大且多病未及时收监,使王某一直处于判实刑未执行、漏管状态。

  公检法“送投”重刑罪犯被执行刑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执行专项活动以来,宁县检察院按照最高检、甘肃省检察院关于集中清理专项活动的有关要求,在摸底核查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执行刑罚人员的基础上,将工作重点放在清理纠正上,该院向宁县公安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收押。

  为保证交付执行,与公安、法院召开联席会协调处理等方式,共同解决送投问题。2016年10月19日,在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将二名多次无法送投的重刑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增强和提升了政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赵凌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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