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昌俊
10月20日上午,福建安溪法院到长坑乡崇德中学,集中对3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11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张某明、苏某成和上官某星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
(据10月22日《泉州晚报》)
说到当前的电信诈骗,相信没有人不愤怒。这一新闻出现后,我们一方面为当地司法部门对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审理感到欣慰,但另一方面,这一名曰“公开宣判”,实质为公判大会的判决方式,却实在让人五味杂陈。
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都是违法的;不但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及一切违法的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2003年,最高法院再次下文,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而从舆论的反馈来看,民众对于这种方式的反感也越来越大。
这次安溪对于11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宣判,虽然称不上是“游街示众”,但集中宣判的性质已然坐实,也释放出强烈的示众色彩。更为关键的是,从曝光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在主席台上就座的,不只是法官等庭审程序所必要的司法工作人员,还有当地地方党政部门的领导,这与司法意义上的公开宣判显得格格不入。
确实,若熟知安溪作为电信诈骗犯罪重灾区这一现实背景,就不难领会当地相关方面安排这场公判大会的用意。在某种程度上,这一声势浩大的安排,一方面是为了展示当地打击电信犯罪的决心和魄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借机普法。这其实和不少地方公判大会的目的是一致的。然而无论是公判大会走进学校,还是组织地方民众“观摩”,这一方式究竟能够起到怎样的普法教育却一直是一个疑问。毕竟,如此表演色彩强烈、有着行政力量参与的公开宣判,缺失了法庭审判的固有仪式,反倒更容易让人产生人治压倒法治的印象。而事实上,遏制电信犯罪的发生,在根本上不在于公开宣判的“残酷”,而在于法治的如影随形。就此而言,这样的公判大会,不仅违法,在效果上恐怕也只能与其预设目的背道而驰。
电信诈骗确实需要得到高效的治理,但法律的边界,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应该得到恪守。治理者既不能利用民众对于电信犯罪的“复仇”心理,来无视和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也要克制自身的治理快感和冲动,防止“头脑发热”。发生在安溪的这场有关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公判大会,其所释放的警示意义,值得更多地方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