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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借工程受贿 五千到十万有送必收

2016-10-14 09:15:59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王彤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借工程受贿五千到十万有送必收

  嘉峪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受贿64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其有期徒刑3年

  中国甘肃网10月1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陈振峰)冯某某从2005年4月起任嘉峪关文物景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捕前系甘肃省嘉峪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他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送的现金,银行卡等物,共计640200元,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11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冯某某犯罪所得640200元,依法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5000到10万有送必收

  2004年以来,刘某某承建了嘉峪关长城城楼前期综合修建工程。为催要工程款,2006年至2008年期间,刘某某先后三次送给冯某某现金6万元。之后,为感谢冯某某在其他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关照,又多次向冯某某送现金。冯某某先后五次共收受刘某某贿赂的现金12万元。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郝某某为承揽景区工程,在冯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后郝某某承揽了景区田野文物保护、长城第一墩基础设施建设、长城墙体夯土保护及长城博物馆改扩建等工程。2011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为感谢冯某某的关照,郝某某先后四次以拜年的名义到冯某某家中共送现金8万元。冯某某先后五次收受郝某某贿赂现金共计8万5000元。

  甘肃酒泉工程勘查院院长李某乙为感谢冯某某的支持并在以后通过冯某某继续承揽工程,于2012年至2014年,先后四次送给冯某某现金共16万5000元。

  为受贿用母亲名字办卡转账

  2006年以来,张某某曾在景区从事零星工程并认识了冯某某。2010年3月,嘉峪关市文物景区准备发标实施长城第一墩地下谷改扩建工程,张某某即找冯某某提供帮助并承诺中标后重谢。同年4月,张某某中标承揽了该项工程。同年5月8日,张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转入冯某某提供的以其母亲的名字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

  2011年以来,周某某曾多次找到冯某某联系景区准备实施的油饰彩画工程,为了能够顺利中标,2012年1月14日,周某某在以自己名字开户的农行卡上存入现金1万零200元,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山西寄给了冯某某。2012年3月下旬,周某某到嘉峪关参加完工程投标答疑会后将3万元现金送给了冯某某,同年4月,周某某中标承揽了景区油饰彩画工程。2011年至2013年春节前,王某乙为了承揽嘉峪关景区的工程,先后借春节拜年的名义,三次共送给冯某某现金6万元。2011年10月,嘉峪关景区管委会确定实施嘉峪关关城城楼古建筑木结构修缮工程,段某某遂找冯某某联系并中标。段某某约冯某某到其暂住的嘉峪关汇力公寓聊天,并送给冯某某5万元。

  冯某某共收受他人贿赂合计640200元。2014年6月9日,冯某某亲属向甘肃省纪委退缴赃款。

  自愿认罪不属自首系坦白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640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虽然冯某某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但该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根据法律规定,不属自首,系坦白。因此,辩护人关于冯某某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但冯某某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积极退出赃款,庭审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依法没收冯某某犯罪所得640200元上缴国库的判决。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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