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新闻 > 社会综合 正文
投稿

兰州二十二中私分国有资产案终审 两任校长及副校长免于刑事处罚

2016-10-11 07:47:31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亚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兰州二十二中私分国有资产案终审

  两任校长及副校长免于刑事处罚

  中国甘肃网10月11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焦太霞 樊丽)张某、陈某、姚某在担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主要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大肆收取国家明令禁止收取的借读费和择校费共计3834870元,其中私自给学校教职工发放各类奖励、补助共计2600305元,张某个人分得共计12788元、陈某个人分得共计21617元、姚某个人分得共计21353元。2016年10月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以张某、陈某、姚某均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明,陈某,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长;姚某,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副校长;张某,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原校长。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张某在担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长期间,该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收取国家明令禁止收取的借读费和择校费共计2054870元,从该款中给学校教职工私自发放各类奖励、补助共计1321672元。其中张某个人分得9688元、陈某个人分得10270元、姚某个人分得9463元。

  2013年7月至9月,陈某在担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长期间,再次收取借读费和择校费共计1780000元,从该款中给学校教职工私自发放各类奖励、补助共计1278633元。其中张某个人分得3100元、陈某个人分得11347元、姚某个人分得11890元。

  至此,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自2010年8月至2013年9月收取借读费、择校费共计3834870元,其中私自给学校教职工发放各类奖励、补助共计2600305元,其中张某个人分得共计12788元、陈某个人分得共计21617元、姚某个人分得共计21353元。破案后,三人实际分得的奖励、补助已全部退赔。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陈某、姚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虽属单位犯罪,但实行的是单罚制,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据此,以张某、陈某、姚某均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均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陈某、姚某不服,遂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杨亚楠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甘肃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新闻热线:0931-8960109 技术服务:0931-8960711 网上投稿
网站简介 | 大事记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中国甘肃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