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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义务帮工受伤“东家”承担六成赔偿责任

2016-09-05 16:45:05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华男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义务帮工受伤“东家”承担六成赔偿责任

  中国甘肃网9月5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曹勇) 田某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右手受伤,遂要求被帮者郭某赔偿其误工、护理等各项费用。记者9月1日从民乐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郭某赔偿田某各项损失的60%。

  据悉,2015年2月16日,郭某伯父去世,田某应郭某的邀请去郭某家帮忙干活。当天早上,田某发现已经打火的三轮车水箱漏水,随即进行查看。田某在关水龙头的过程中右手手指被车辆皮带绞伤。受伤后郭某将田某送往民乐县人民医院检查并进行了简单的止血包扎。后田某、郭某共赴酒泉市某医院进行接指手术治疗。田某出院后在民乐县南古镇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其间,郭某共支付田某医药费8782.15元。2015年4月21日,田某委托甘肃仁和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为:田某受外力作用致右手食指完全离断伤,伤口皮缘不齐,组织挫伤,离断肢体损毁严重,右手中、环指绞压伤,所受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田某起诉要求郭某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7700元。

  民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义务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田某应郭某的邀请前往郭某家帮忙干活,双方已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在帮忙过程中田某发现郭某的三轮车水箱漏水,随即在关水龙头时被三轮车皮带绞伤手指,给田某造成的损失,郭某作为间接义务的被帮工人虽然无过错,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帮工活动中未尽人身安全防范义务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其自身存在一定过失。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郭某赔偿田某各项费用共计46222.4元的60%即27733.44元。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刘华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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