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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服刑期间越墙脱逃 罪犯潜逃17年后自首再获刑罚

2016-09-02 11:03:04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华男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服刑期间越墙脱逃罪犯潜逃17年后自首再获刑罚

  中国甘肃网9月2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董子彪) 在服刑期间,男子张某与他人合谋越墙脱逃。17年后,张某迫于压力在家人陪伴下自首。8月29日,平凉中院终审以张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与之前的余刑5年17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崆峒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因犯抢劫罪、妨害公务罪于1994年5月31日被原平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同年6月27日被送交原甘肃省柳湖监狱执行刑罚。1996年7月20日被减刑1年6个月。1997年4月,柳湖监狱六大队组织张某等二十余名罪犯在原平凉市汽车西站附近永达陶瓷厂劳务期间,罪犯张某、王某(已判刑)预谋后,于当月21日12时40分许趁开饭休息之机从劳务点翻越围墙脱逃。张某、王某脱逃后,监狱组织警力在平凉市及周边地区进行堵截、搜捕,向各地公安、监狱机关发出协查通报,并上网追逃。2014年6月13日,张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向陕西省岐山县公安局蔡家坡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不认真改造并伙同他人伺机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提议脱逃,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张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脱逃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称其并非主犯,原判量刑过重。二审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刘华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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