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武亚新
原标题:兰州将出台监管办法规范网络订餐“野蛮生长”
中国甘肃网8月31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朱黎) 随着第三方平台严把入网审核关,网络订餐将告别“野蛮生长”。8月30日,记者从兰州市食药监局了解到,为规范网络订餐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保障广大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该局起草并公布了《兰州市网络订餐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即日起至9月8日,各餐饮服务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有修改或补充意见的,可通过邮件或传真(传真:8452445,邮箱:9957678@QQ.com)等方式向兰州食药监部门反馈。
A第三方平台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制度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已出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兰州市食药监局目前正着手调研,拟将出台《兰州市网络订餐监督管理办法》,本次兰州起草的征求意见稿中,对网上订餐资质管理、销售平台、信息公示、平台管理、信用管理、经营要求、配送要求、投诉处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B第三方平台有责任提供赔偿
对于网络订餐,消费者维权一直以来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记者发现,这次《办法》中,对消费者网络订餐权益保障也做了要求,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销售凭证的,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订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网络餐饮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C无证经营户不得开展网上订餐
兰州市食药监局出台的征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严格按照许可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网络订餐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活动。同时,网络餐饮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订餐经营活动。《办法》中明确规定,无实体店、单位食堂,以及内设中央厨房的经营户都不得从事网络订餐活动。
办法中要求,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或者贮存场所的场地环境、卫生状况、结构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应当能够满足保障所经营或贮存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限制品种
网络餐饮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配送以下品种:自制冷食类如凉拌菜、色拉、散装酱卤肉;生食类(如醉泥螺、醉虾、醉蟹等腌制生食水产品、生鱼片等);裱花蛋糕(如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配送要求
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加工、配送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送餐容器和食品包装应清洁、密闭、完好,送餐设备应定期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送餐时应穿着清洁工作服。